调整汽车消费税的导向作用与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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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车消费税调整的具体内容
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大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提高,小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降低。这是国家自2006年4月1日以来第二次调整汽车消费税税率,目的是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消费。汽车消费税调整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对大排量车的影响
目前我国生产3.0L<V<4.0L轿车的企业只有东风汽车、一汽大众和北京奔驰-戴姆勒三家,主要车型有天籁3.5、奔驰300C、奔驰E350和奥迪A6L 3.2。而且近日奔驰300C已经停产,生产V>4.0L轿车的企业目前只有一汽大众和北京奔驰-戴姆勒两家,主要车型是奥迪A6L 4.2,产量很有限。因此本次调整对我国轿车企业的影响比较有限。
对于进口大排量轿车而言,由于中高级轿车和高级轿车除代步功能外,主要还有身份象征等其他附加功能,而且面对高收入群体,该群体的价格敏感度较低,调整税收后使他们转向小排量车的可能性较小。9月1日之前出现的大排量轿车脱销局面充分证明潜在消费者的大量存在。
三、导向作用和实际效果
此次政府利用税收政策调整汽车市场,其导向很明显,就是抑制大排量车的发展,加大对小排量车的支持,这也符合我国目前的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但其最终效果如何,恐怕还得打个问号,要想对汽车消费市场产生实质性影响,还需要出台更多的配套政策。除了在购车环节进行调整外,在提高小排量车的安全性、提高大排量车的养路费等方面,也得加强政策引导。
(撰稿人:牛晓娟,本文属原创稿件,由北京中恒远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专供EC网,载请注明来源。文中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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