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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7年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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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商网消息: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今日发布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如下:
     
   一、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报告期公司继续扩大店铺规模,新增店铺相继开业,原有店铺深化经营布局调整、强化知名品牌引进,促使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财务指标较去年同期显著增加。

  2、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增加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公司一方面继续贯彻“日销售计划管理法”,巩固和完善店、业种、卖区、品牌四级管理体系,增加职工薪酬福利,调动干部员工工作积极性,确保运营质量和盈利能力得到提升;一方面公司大力投入广告宣传费用,提高新店知名度,强化公司社会形象,加大营销投入,全力提升销售。报告期公司整体大型促销活动“倾情放送、大谢四天”力度空前、各主要店铺店庆激情启幕效果显著。

  3、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大幅增长,主要原因系公司在本报告期实施稳健会计政策将预付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报告期新合并子公司的预付账款同样计提坏账准备。

  4、营业外收入大幅增加主要原因系公司在重大诉讼事项中胜诉,获得沈阳鹏利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修补偿金、连廊补偿金,增加补偿性收入所致。

  5、营业外支出增加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公司在做大做强的同时不忘社会责任,回馈社会、奉献爱心,增加对外公益性捐赠款项所致。

  6、预付账款增加主要原因系大商电器店铺数量增加、销售规模扩大,为供应商预付账款增加所致。

  7、在建工程增加主要原因系铁岭新玛特、伊春百货大楼、齐齐哈尔新玛特等筹建新店仍在装修改造过程中,尚处于在建工程状态。

  8、预收款项增长主要原因系店铺规模扩大和部分地区团购销售增加所致。

  9、长期借款增加主要原因系子公司扩大经营规模与银行发生借款行为所致。

  10、应付股利减少主要原因在于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可上市流通,部分股东在报告期集中领取多年未领现金红利所致。

  11、应付职工薪酬减少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公司为员工提高福利待遇所致。

  12、未分配利润增加主要原因系公司利润水平提升,报告期尚未分配本年度利润所致。

  13、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主要原因系公司计提坏账准备增加所致。

  14、存货增加系公司为回馈消费者,加大商品促销力度,储备充实货源所致。

  15、所得税增加系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利润提高,应纳所得税额提高。

  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国资产权[2007]115、118号文批准,本公司于2007年7月4日与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集团”)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资产转让协议书》。依据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元正评报字[2007]第26、28、30、31、32号),本公司以2192.1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大商集团拥有的大庆乙烯百货商场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大庆龙凤商场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及大庆市百大宾馆有限公司70%股权,以1037.9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大商集团拥有的大庆让胡路商场的全部资产和大庆龙岗商场的全部资产。

  2、经2007年7月9日公司2007年度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7年7月10日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集团”)、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银行”)签署《人民币资金借款保证合同》,本公司为大商集团自2007年6月26日至2007年11月25日期间与大连银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提供保证。

  3、2007年7月12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租赁大连大商集团鞍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的位于鞍山市的大商鞍山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大厦中的商场部分,房屋面积7.5万平方米,租赁期为20年。

  4、更生公司株式会社迈凯乐(以下简称“迈凯乐”)就“迈凯乐”商号及标识使用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本公司及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大厦”)立即停止使用“迈凯乐”、“MYCAL”、“麦凯乐”、“MYKAL”及“マィカル”作为商标、商号、字号或标识;请求国贸大厦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件仲裁费用。

  同时,迈凯乐也据此将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青岛麦凯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麦凯乐”)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本公司及青岛麦凯乐立即停止使用 “麦凯乐”及“MYKAL”作为商号、字号、标识;请求本公司及青岛麦凯乐承担本案诉讼费所有相关费用。

  目前,此案也正在审理之中。

  5、根据公司与大商集团哈尔滨新一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公司承租大商集团哈尔滨新一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六楼部分及其配套设施,租赁面积3160平方米,租赁期15年,租金为每年138万元。公司在该处注册成立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家电商场。

  6、根据公司与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公司租赁坐落于郑州市建设路与桐柏路交叉口东南角的5#楼群房,建筑面积6428平方米,租金为每天每平方米0.80元,租金每4年递增4%,租期20年。公司将在该处成立大商电器郑州新玛特店。

  7、2007年7月23日,经公司之子公司大商集团抚顺新玛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新玛特”)、大商集团抚顺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百”)股东会审议通过,抚顺新玛特和抚百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签署《授信额度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抚顺新玛特为抚百向中国银行申请授信总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金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

  8、根据本公司之子公司大商集团本溪商业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大厦”)和本溪市福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商业大厦承租坐落于明山区永安街永安农贸大厅首层营业用房2877平方米,租期12年,前六年每年50万元人民币,后六年每年51万人民币。在此处物业成立的本溪大商超市消防店已于九月末正式开业。
  
   三、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2006年度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持有公司18.85%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大连大商国际有限公司承诺: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将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出百分之十。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95%股份,通过大连大商国际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8.85%股份,合计持有本公司23.8%股份,是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将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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