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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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和外国公民劳动就业程序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由集体协议及个人劳动合约确定。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期限不定;也可以签订定期合同,但不超过5年。
应在合同到期日前1周发出解除定期劳动合同通知。否则,合同视为无限期延续。雇员受非法解雇的保护,除非出现以酗酒、偷盗及“不道德”的状态上班。因其他原因,可以在雇员首先违反劳动纪律并对他行使了至少3次纪律处罚的情况下再行解雇。外国及当地企业可直接雇佣工人。
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在劳动就业时向雇主出示包含曾工作地全部工作资料及其劳动工龄信息的个人劳动证。如果工人没有劳动证,雇主应在接收该工人上班之日起5日内为其办理。
劳动合同可签订有试用期,试用期不能超过3个月。在试用期结束前任何一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
工人的正常不间断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0小时/周。加班必须征得工人同意。有些工种是不允许加班的。两天内连续加班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且1年不超过120小时。对加班工时的支付不得低于正常工时的两倍。
每年带薪休假时间为15个工作日。个别工人(在职退休人员、残疾人)每年带薪休假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雇主不必支付工人的临时病假或无劳动能力假。这两种假期由国家社保基金分别按工人月工资额的75%-100%支付。
妇女在产前有70个日历日的孕、产假,产后有56个日历日的产假(个别情况下可达70天)。孕、产假按照月劳动工资确定的比率额支付,并通过扣减国家社保基金缴款的形式向雇主返还。
乌兹别克斯坦企业向工人支付国家法定货币-苏姆。最低工资不能低于乌政府规定的额度。
雇主需为员工缴纳工资额40%的社保基金费。
(本短评是中恒远策市场调研部原创,转载请注明中国智囊风云榜www.topo10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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