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与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有什么区别?
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衣、食、住、行。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城乡居民的日常生活用品的取得,需要以获取的劳动报酬为基础,以货币为媒介,通过消费品市场来选购能满足自己生活需求的各类商品。商业企业的卖和消费者的买,构成了市场的主体。为了观察和描述消费品市场的运行态势,分析市场运行的特点和消费结构的变化,自1994年起,国家统计制度规定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来反映各种商品流通渠道向居民和社会集团供应生活消费品,以满足他们生活需要的状况。它是研究人民生活、社会消费品购买力、货币流通等问题的重要指标。本市也将它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考核指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所计量的是各种经济类型的商业、餐饮业、制造业、其他行业及各类农贸市场售给城乡居民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售给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企业和事业单位用公款购买的用作非生产经营用的消费品的总和。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领域进一步扩大,用以确立和描述各类消费品市场对居民和社会集团出售商品总和的商品零售额指标的口径范围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在过去商品经济不很发达的时期,我国农村经济自给自足的特征相当明显,农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目的主要是满足自己基本生活需要的粮、棉、油生产所需。因此,原先的商品零售统计将出售给农民的农业生产资料列入当时的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统计范围。改革开放后,农村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民从事的农业生产已明显具有商品经济的特征。农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已成为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活动中的中间消耗。因此,再将其列入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显然不合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此,自1994年起,商品零售统计已不再包括农业生产资料部分。为了避免统计资料发生混淆,特将商品零售统计指标名称改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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