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做账及其识别
在部分企业中,存在变相做账现象,这种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与《会计法》的基本要求背道而驰。《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在会计核算中伪造、编造会计凭证,把拉关系、请客送礼所花费款项,以“合法”形式做账核算便是一种典型的变相做账。
(一)表现形式
从运输单位取得发票,以不真实的运输费用金额,在期间费用中以运输费用明细科目做账核算;从汽车修理单位或设备维修单位取得发票,以不真实的项目修理费金额,在修理费明细科目中做账核算;从售货部门取得发票,以不真实的办公费用金额,在管理费用――办公费明细科目中做账核算;由单位开据虚假证明到地税部门开取发票,在材料采购成本或费用中以临时劳务用工支付工资、装卸费的名义列支。
(二)成因及影响
上述变相做账的成因及影响可概括如下:
逃避税收。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个别企业把超过标准的部分变相在业务招待费以外的科目做账核算,以逃避税收,使税金核算不真实。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运输单位普通发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金额作进项税额抵扣,直到影响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算;这种变相做账核算导致了利润总额的减少,同时影响了所得税的计算,危害了国家的利益。
把不正当费用“合法化”。由于财经法规制定不准设账外账、小金库等,同时国家加大了反腐力度,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各项措施的落实,三令五申强调不准用公款拉关系赠送现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因而企业发生的不正当费用,不敢直接做账核算,为掩人耳目采用变相做账的手法核算。增加了成本、费用的列支,使反映的成本、费用不真实,不利于费用的分析和考核,不利于不同时期所发生费用的对比。
法制不健全。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时期,法制建设等外部强制性约束尚不健全,执法不严、有法不依,使得一些企业变相做账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不仅导致了经济秩序运行中的混乱,也助长了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
(三)审查中如何识别
从内部控制规范方面分析。了解被审查单位内控制度及控制程序,重点注意审查分析会计处理与常规内控程序不相一致的经济业务,如原始凭证载明的经济业务是购买物品,要查看其控制制度及程序规定应办理验收、入库、登记台账、领用等手续的,是否按规定办理。未按规定办理的应引起注意,作为进一步审查分析的对象;若原始凭证载明的经济业务是运输费,则要注意查看经办人是否是真实的运输人,运输的产品是否有货物委托运输合同、收货人收到证明,按运输地点、里程数计算的金额是否与之相符等;同时,注意查看原始凭证的审批是否与审批人的职能权限相符,是否有人为简化审批手续的情况,因变相做账毕竟是不光明正大的,为防止泄露消息,一般是不经过职能部门人员签署意见,便做账核算;另外,若是临时用工项目支付款项,应查看其是否有派工单、验收证明等进行分析识别。
从费用明细账中分析。对运输费、修理费、办公费、代销费等明细科目进行纵横方向的比较分析,注重分析费用明细账记载的内容及大额的经营业务,查看其会计凭证,对内容、控制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识别。
从往来账中分析。企业用于拉关系等不正当的支出,是不会直接写明用途的,因此,重点查明款项用处不明的资金挂账情况,注意分析、查找减少该往来款项的业务事由,减少该往来挂账款项事由说明不清楚的应引起注意,进一步查看会计凭证,看其会计核算对方科目原始凭证,分析其有无变相做账的可能。
找当事人核实分析。对疑点问题找经办人进行询问调查分析,从对方言谈举止等方面发现问题、梳理线索,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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