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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口与就业统计数据的调查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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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我国已经加入了WTO,这就意味着我国将在更深层次,更广的范围参与世界经济合作,在我国的许多领域,都将按照国际的标准进行规范。我国的统计系统也是这样,将逐步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规范我们的统计行为,包括指标设置、指标定义、调查方法,以及数据的发布方法等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制定的“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DDS)”,就是这样一个国际通用的一般数据发布标准。按照这样的标准去做,可以使统计数据的发布制度化、透明化,可以更好地为政府服务和为社会服务,也可以更方便地进行国际比较。 同GDDS规定的标准比较,我国各类数据的发布有些达到了要求,有些接近要求,有些还存在一定差距。人口与就业统计是我国统计制度中两项重要的内容,它的统计方法与数据的发布方法同GDDS相比较是一个怎样情况,我们做一简要介绍。
  一、人口统计和数据发布 我国人口数据主要有这样几个指标:人口总数、分性别人口、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城镇人口、乡村人口、人口年龄构成等等,这些数据又主要从人口普查和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获得。
  (一)人口普查。 我国的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即在年号末尾为0的年份进行。这是1987年制定的《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成功地进行了五次人口普查,这些普查分别于1953、1964、1982、1990、2000年进行。我们可以看出,1982年及以前的人口普查,进行的时间上是不规范的,即年号末尾逢2、逢3、逢4的都有,这是因为过去国家对普查进行的时间未做明确规定,所以人口普查进行的时间不统一。1987年制定的《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了每10年一次人口普查,在年号末尾为0的年份进行,从此,人口普查就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在年号末尾为0的年份进行人口普查,也是联合国所建议和提倡的,是世界大多数国家进行人口普查所采用的时间(少数国家不在逢0的年份进行,但也是接近0的年份)。从这方面来讲,我国人口普查同国际是一致的。人口普查登记结束后,通过对若干指标进行先期快速汇总,我国一般在3―5个月内就能够发布主要数据。所有指标的计算机交叉汇总相对慢一些,要经过编码、录入、编辑、逻辑审核、数据净化、最后汇总等工作程序,因此,全部数据的汇总和发布,约在距普查登记标准时间后的一年左右。我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的发布和全部数据处理完成和发布的时间,同世界各国比较是处于领先地位的,普查数据完成和发布速度之快,曾引起许多国家的惊讶。 人口普查在组织实施过程中,严格地执行了《统计法》关于“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的规定。在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中,规定了“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这些规定,在人口普查中得到了很好的执行,对于被普查人员打消顾虑如实申报情况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被调查者个人资料保密的原则,也是GDDS所要求的,在这个方面,我们同GDDS的要求是相符合的。
  (二)人口小普查。 《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在两次人口普查中间年份进行一次人口状况的简易普查。因此,每逢年号末尾为5时,就进行1%人口抽样调查,也称为“人口小普查”。“小普查”的内容、组织实施形式和数据发布时间与方法等,都与大普查相似。
  (三)人口变动抽样调查。 我国的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每年进行一次,此项调查制度从1983年正式建立。目的是为国家和省(区、市)掌握年度人口总数以及结构变动情况,提供可靠的人口数据。此项调查采取分层、整群、概率比例抽样方法,全国约抽取120多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左右。这项抽样调查,只对国家和省级有代表性,对县及以下地区没有代表性。此项调查同样规定,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必须为住户申报的家庭资料保密,不得泄露。 人口变动抽样调查一般在每年的10月进行,调查表在住户登记之后,被收集集中到省级统计局,由省级统计局进行编码、数据录入、编辑审核等项工作,然后,将净化后的原始数据传输到国家统计局,进行最后的汇总工作。汇总出各项主要数据并根据科学方法推算出年度的总体数据,这些数据将在距调查标准时点(10月1日)四个月左右,也就是在第二年的1、2月份发表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公布。这种做法也是国际通行的,是符合GDDS标准的。
  二、劳动力市场统计 按GDDS的要求,劳动力市场统计包括就业、失业和劳动报酬三个方面的内容。在指标范围、数据发布频率和及时性上,基本达到了GDDS的要求。
  (一)从指标定义上看,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是一致的。
   1、劳动年龄人口是指16岁及以上年龄人口。
   2、就业人口是指在一定年龄以上,有劳动能力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在城镇劳动力调查中对城镇16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列为就业人员:
  (1)为取得报酬或经营利润,调查周内从事了1小时以上(含1小时)的劳动;
  (2)由于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调查周内暂时处于未工作状态,但有工作单位或场所。
   3、失业人口是指在一定年龄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无工作,当前有就业的可能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在城镇劳动力调查中对16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并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人员列为失业人员:
  (1)在调查周内未从事为取得报酬或经营利润的劳动,也没有处于就业定义中的暂时未工作状态;
  (2)在某一特定期间内采取了某种方式寻找工作;
  (3)当前如有工作机会可以在一个特定期间内应聘就业或从事自营职业。
   4、非经济活动人口是指在一定年龄以上,有劳动能力,未参加或不要求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
  (二)统计方法:就业与失业统计主要使用两种方法进行,一种是通过对住户抽样调查的方法进行,一种是定期报表的方法,即层层上报报表加总取得数据。
   1、劳动力抽样调查。此项调查一年进行三次,即在每年的5月、10月、和12月进行,由于5月和12月的调查只在城镇地区进行,因此这两次调查只能取得城镇就业与失业人员情况。10月的调查以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的样本为载体同时进行,人口变动调查是全国性的,因此,调查取得的数据不但可以取得城镇就业与失业情况,而且可以取得全国就业与失业情况。由此可知道,全国就业与失业人数每年统计一次,城镇就业与失业人数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统计一次。就业统计数据在3―4个月内可对外发布。
   2、城镇单位就业情况定期报表制度。这项统计制度已经进行了许多年,统计的范围是除私营、个体就业人员以外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这项统计每季度进行一次,由就业人员所在单位填写报表,自下而上,层层上报,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汇总取得数据。这项统计制度的缺点是只能反映城镇单位的就业情况,不能反映城镇全部就业情况。但它的优点是,取得的信息中,不但可以反映单位就业人员数据,而且可以反映劳动报酬数据,同时在分类上,可以取得国有、集体、其他注册经济类型(股份制、联营、外商独资、合资、合作、港、澳、台投资等)的就业人员与收入的情况。定期报表中季度的数据,在季后20日左右可对外发布;全年度数据,在次年4月公布。 总的看来,劳动力市场统计在指标范围、频率和及时性上,基本达到了GDDS的要求,但在按季度公布城镇就业、失业情况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即使按年度公布的失业率也只有登记失业率,未公布调查失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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