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修正案草案:4大争议焦点 观点碰撞激烈
“申诉难”、“执行难”,已成为近年来百姓呼声最为强烈的两大司法顽疾。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共90件,其中针对当事人“申诉难”、“执行难”,要求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议案57件,占总数的近三分之二。
今年6月提请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针对这两大问题,对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了修改。在审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社会各界对草案给予极大关注,观点碰撞十分激烈。
热点一:再审事由具体化是否合理
明确哪些情形应当再审,是解决“申诉难”的重要环节。草案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五项情形具体化为十六项情形。
数据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为227002件,决定再审的为48214件,改判的为15568件,民事再审案件占再审案件的90%以上。
代表性观点
将再审事由具体化可减少法院随意性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指出,“申诉难”,难就难在应当再审的未能再审,应当及时再审的长期未能再审,不少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草案将再审事由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减少了随意性,可有效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王胜明说。
为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提供了程序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振伟指出,这一修改突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在目前审判监督法律制度的架构中,再审立案的标准是原判决确有错误,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后,才能启动再审程序。这种规定使人民群众的申诉请求大部分不能得到实际的审查,有的被长期搁置,引发了大量涉诉信访。这次修改,按照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列举申请再审的事由,为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提供了程序保障,也便于法院审查受理再审申请。
增加的兜底条款并不妥当,轻易启动再审,可能使法院不堪重负,也给当事人造成诉累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祝铭山指出,草案对再审事由加以具体化,扩充了新的内容,既增强了可操作性,又扩大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范围,其意图在于解决“申诉难”问题。但是,对于增加的兜底条款―――“其他致使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他认为并不妥当。“有了这样的规定,当事人就可以在前15项具体事由之外,以任何自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其他理由,提出申请再审,随意性太大。”祝铭山表示,“启动再审程序,是十分严肃的事情,轻易启动再审,可能使法院工作不堪重负,也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诉累。”他认为在解决“申诉难”问题的同时,还应顾及维护司法裁决的稳定性,对民事申请再审加以适当控制。
热点二:申请再审全部提级审查是否可行
把判错了的案子再交给原审法院来审查、纠错,显然会使当事人对其行为的公正性产生质疑。此外,让原审法院对自己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自我纠错,较为困难,这也正是造成“申诉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有鉴于此,草案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而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代表性观点
有助于避免由原审人民法院自己难纠自己错而产生的问题
王胜明指出,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多头申诉,反复申诉,人民法院重复审查。草案删除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保留了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可以避免多头申诉、重复审查的问题,也可以避免由原审人民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当事人不信任原审人民法院会公正处理的问题。
如此将会使最高院和省院无法应对骤增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当有限定
全国人大代表刘跃珍认为,草案的这一修改,将会使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工作量成倍增加,这里面涉及人员、经费和其他一系列条件保障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修正案草案时,同时要考虑工作量的问题,以及再审的质量和效率问题”。
也有业内人士对此表示担忧,提级审查后,在人员数量不可能大幅增加的情况下,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无法应对骤增的申请再审案件,建议对此作出限定,比如对经过审委会决定的或影响重大的案件才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同一案件申请再审次数应有限制,不能“终审不终”
祝铭山说,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的次数未作规定,即对同一案件申请再审的次数没有限制,以致出现再审之后又再审,一个案件作出七八个判决的现象,耗费了国家和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成本。这种“终审不终”的情形,严重冲击了司法既判力,颠覆了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削减了司法公信度。建议草案对此作出规定。
热点三:应否将抗诉事由具体化
草案明确规定了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的再审期限:“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再审。”此外,草案还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事由进一步具体化,将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项情形抗诉事由具体化为十六项情形。
代表性观点
检察院对法院民事审判实施法律监督是帮忙不是添乱
王胜明表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制度。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确保当事人申诉权利,是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一个重点。
应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权、调查取证权、再审的建议权、调卷权、对调解案件的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伍增荣在审议时指出,针对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问题,草案规定的抗诉事由从过去的四项增加到了现在的十六项,这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非常有利的。但是,在以下几个方面还有一些问题应该考虑,概括地说就是,应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权,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明确检察机关再审建议权,明确检察机关的调卷权,明确检察机关对调解案件的监督权等。
有业内人士对抗诉事由具体化的规定持否定态度
有业内人士对抗诉事由具体化的规定持否定态度,认为只有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发现有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之后才可提出抗诉。
热点四:应否加强检察机关对执行程序的监督
数据
由于多种原因,有相当一部分判决、裁定没有得到执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能最终实现。有一组数据显示,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的民事案件为213万件,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履行义务的为71万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为46万件。
针对呼声强烈的“执行难”问题,草案对执行程序作了修改和补充:强化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当延长申请执行期限,以利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债务;完善执行机构,加强执行工作。
代表性观点
应该赋予检察院在案件执行环节中的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认为:“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草案对法院的规定比较清晰,但对检察院的规定却不足,即检察院除了监督审判环节、裁决环节的监督权力以外,对执行环节的监督权力被遗漏了。”他建议应该赋予检察院在案件执行环节中的监督权,在规范人民法院如何执行的同时,增加对检察院在执行环节的监督职责和权力的规定。
各级人大应该成立特别案件调查委员会,对个别申诉案件进行调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怀远也认为检察院应该在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督。同时,针对检察院监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舞弊、受贿等问题,“各级人大应该成立特别案件调查委员会,对个别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形成完整的监督机制体制”。
过分强调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的监督可能会适得其反
有学者表示,过分强调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监督问题,可能会带来高成本、低效率、程序繁琐、救济途径重复,以及被当事人不正当利用对抗执行等一系列问题,最终可能反而会影响债权的及时实现,故应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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