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出口关税的核算
时间:2007-12-24 12:30:48 推荐指数: 关注度:
报告业务: 010-65667912
代理出口业务和代理进口业务一样,由于盈亏由委托单位负担,所以,按现行制度规定,其缴纳的关税由委托单位负担,通过“国内账款结算”或“应收账款”账户核算。即在出口企业缴纳出口关税时,借记“国内账款结算”或“应收账款”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关税”账户;同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关税竺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收到委托单位支付的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国内账款结算”或“应收账款”账户。
例如,某进出口公司代理某企业出口商品一批,该商品的离岸价格为450 000元,出口税税率为20%,手续费为13 500元。则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及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应纳关税税额并作会计处理:
应纳关税税额=450000- (1 + 20% )×20% = 75000(元)
借:应收账款 75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关税 75 000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关税 75 000
贷:银行存款 75 000
(2)计算应收手续费时:
借:应收账款 13 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 13 500
(3)收到委托单位支付的税款及手续费时:
借:银行存款 88 500
贷:应收账款 88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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