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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四个统一”

时间:2007-12-24 12:30:32  推荐指数 关注度: 报告业务: 010-65667912

   (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将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进行整合,把两套不同的税法“合二为一”。新税法实施后,我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适用同一个税法。
   其次是统一了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标准的作法,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完全统一。按此认定标准,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可以实行汇总纳税,使总分公司之间实行盈亏互抵,减少应纳税额。
  第三,在纳税人范围的确定上,按照国际通行作法,将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都纳入了征收范围。同时,为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新税法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税率是税收制度的重要因素,是指税款征收比例或额度,通过税率可以直观的看出国家征税的力度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等形式。结合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新税法第四条规定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据有关资料,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因此,新税法确定的25%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如何扣除,直接关系到企业实际税负的高低。在企业总收入确定的情况下,多扣除则所得会减少,相应缴税就少;少扣除则所得会增加,相应缴税就多。
  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总体上是内资企业偏紧、外资企业偏松。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工资限额扣除制度,即每人每月工资税前扣除限额最高为1600元,超过限额部分要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则按实际发放工资的全额,作为费用在缴纳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税前扣除办法的不一致,是造成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相差较大的原因之一。为此,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做出统一的扣除规定,包括工资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等,实行一致的政策待遇,按照统一的扣除办法和标准来执行。
  (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税收优惠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有税收以来就存在。税收优惠作为一般性税法条款的例外规定,通过减轻特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达到鼓励或支持的政策目的。新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具体优惠内容体现在新税法第四章中。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主要原则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有效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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