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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暂不用按时计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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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暂不用按时计酬法
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记者田雨 崔清新)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明确,管理人报酬按可供分配的财产价值总额按比例收取。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从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看,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方法主要有两种:按时间计酬法和按标的额计酬法。前者根据管理人工作时间计酬,后者根据债务人财产按照一定比例计酬。

这位负责人说,此次司法解释关于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只规定按可分配财产价值总额作为收取报酬的基数,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目前全面推广按时间计酬法尚不成熟,配套体制欠缺,道德风险高,社会认知度差。二是按标的额计酬法简单易行,社会公众易于接受。三是按标的额计酬法特有的激励机制鼓励管理人多收回财产,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四是国际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按标的额计酬法确定管理人报酬。

他表示,随着相关法律的完善和社会信用度的提高,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将按时计酬法引入到确定管理人报酬中来。

司法解释明确,管理人报酬规定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作为计酬标的,并分7段规定了管理人报酬的上限比例。其中,最低一段是“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而最高一段“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这位负责人表示,管理人报酬规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面临众口难调的局面。应当认识到,劳动力价格地区差异现象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整齐划一是不切实际的,所以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应当重视不同地区的差异性,留出二次调整的机会。

为此,司法解释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的经济发展水平,制订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这一司法解释将于6月1日起施行。

高法出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明确对管理人的指定

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记者田雨 崔清新)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这一针对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对管理人的指定和监督,从而保证指定管理人的公正性。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查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查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据了解,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担任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需具备高于一般中介服务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是否所有法律列明的中介机构都有担任管理人的能力,值得探讨。因此,在起草司法解释时审慎确定进入管理人名册的资格和条件。

他说,虽然法律赋予了这些社会中介机构成为管理人的能力,但破产清算事务同现有的中介机构数量相比,仍然是有限的,不可能所有社会中介机构都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人选,这就必然形成法院在编制管理人名册、指定管理人时相对人的竞争。

为保证这种竞争的公平性,避免这一过程中发生有损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新公布的司法解释采取分散权力、随机确定、权力制约、加强监督等方式,确保相关人民法院在编制管理人名册、指定管理人时,公正行使权力,从而促进管理人市场的良性竞争。

这位负责人说,管理人能否胜任职务,依法、公正、忠实执行职务,勤勉尽责,是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对其实施必要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律赋予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的监督权,就是要从机制上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行为和能力加以监督,监督的结果之一就是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管理人的更换直接涉及到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程序的审查和重新启动,因此有必要对债权人会议申请更换管理人的理由细化,使法律规定的这一权利和程序有操作性。

企业破产法和这一司法解释将同时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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