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与子女共同筹款买房怎样共享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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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改售房中,有一些职工因种种原因或工资水平较低,自己无能力支付购房价款,又不愿意放弃优惠购房的机,会便与子女共同筹款购买。但购买后如何共享房屋产权,是家庭所有成员共同面临的问题。
一、根据有关规定,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是可能的
建设部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房(95)(472号)中规定,数人出资购房并要求核发《房屋共有权证》的,经登记、核实后,可发给权利人《房屋共有权证》,并根据投资比例注记每人所占份额。北京市也规定,如果一些工资水平较低或离退休的职工,在工作年限内或正常分期付款年限内,本人无经济能力支付购房款本息的,职工的子女可以帮助支付所差房款本息,并与购房职工共享住房产权。由此可知,在房改售房中,采取共同付款购房,共同拥有产权的方式是可能的。
二、怎样确定产权比例
产权共同拥有后,怎样确定各自的比例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权威性的规定,一般的做法是:按各自的出资额占购房款的比例来确定。但必须指出在确定购房职工的出资额及其所占比例时,不能仅计算其实际的出资额,还应考虑在其支付购房款时所享受的各种优惠权益。如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和教师购房优惠折扣等等。同样,确定出资子女所占的产权份额时,也不能仅赁其支付的金额占实际房价款总额的比例,而是应当将职工所享受的各种优惠折扣都算在职工本人的出资额内,即将职工本人所享受的各种优惠折扣和双方实际出资总额加在一起,算作购房总价款。然后再按各自出资额所占比例来确定各自的产权。不这样做就有失公允。因为职工享有的各种优惠折扣,都是按购房职工的工作年限、工作性质、住房情况等给予的,现应将这些优惠折扣抵减计入其出资总额之内。这样做不仅公平合理而且有以下优点:
1、既享受了政府给予的购房优惠待遇,又避免了因凑钱购房影响生活;
2、由于产权份额分配公平、合理、明确,不致引发或遗留纠纷后患;
3、年老后作为遗产留给子女时,遗产税只限职工个人的份额,不涉及子女个人的份额。
三、怎样证明共有产权
房屋共有权证和我们以往常见的房屋产权证明不同,房屋产权证明,分为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所有权证。而房屋共有权证,是要用来证明各自的权利,是防止因产权不明发生纠纷的重要证据。根据现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57号令,1997年10月发布,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章第30条和31条规定,房屋共有人在权利由房屋共有权证来证明;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荐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从上面谈的可以看出:一些受经济水平限制,无力支付购房价款又不愿放弃房改优惠购房机会的职工,可以放心大胆的和自己的子女共同或由子女独自出价购买房改房了。一些已经共同购买、尚未办共有产权证的职工和因产权不明,已发生纠纷的职工,也都可以按照上述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产权共有证,以明确产权份额,减少和解决产权纠纷。
一、根据有关规定,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是可能的
建设部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房(95)(472号)中规定,数人出资购房并要求核发《房屋共有权证》的,经登记、核实后,可发给权利人《房屋共有权证》,并根据投资比例注记每人所占份额。北京市也规定,如果一些工资水平较低或离退休的职工,在工作年限内或正常分期付款年限内,本人无经济能力支付购房款本息的,职工的子女可以帮助支付所差房款本息,并与购房职工共享住房产权。由此可知,在房改售房中,采取共同付款购房,共同拥有产权的方式是可能的。
二、怎样确定产权比例
产权共同拥有后,怎样确定各自的比例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权威性的规定,一般的做法是:按各自的出资额占购房款的比例来确定。但必须指出在确定购房职工的出资额及其所占比例时,不能仅计算其实际的出资额,还应考虑在其支付购房款时所享受的各种优惠权益。如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和教师购房优惠折扣等等。同样,确定出资子女所占的产权份额时,也不能仅赁其支付的金额占实际房价款总额的比例,而是应当将职工所享受的各种优惠折扣都算在职工本人的出资额内,即将职工本人所享受的各种优惠折扣和双方实际出资总额加在一起,算作购房总价款。然后再按各自出资额所占比例来确定各自的产权。不这样做就有失公允。因为职工享有的各种优惠折扣,都是按购房职工的工作年限、工作性质、住房情况等给予的,现应将这些优惠折扣抵减计入其出资总额之内。这样做不仅公平合理而且有以下优点:
1、既享受了政府给予的购房优惠待遇,又避免了因凑钱购房影响生活;
2、由于产权份额分配公平、合理、明确,不致引发或遗留纠纷后患;
3、年老后作为遗产留给子女时,遗产税只限职工个人的份额,不涉及子女个人的份额。
三、怎样证明共有产权
房屋共有权证和我们以往常见的房屋产权证明不同,房屋产权证明,分为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所有权证。而房屋共有权证,是要用来证明各自的权利,是防止因产权不明发生纠纷的重要证据。根据现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57号令,1997年10月发布,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章第30条和31条规定,房屋共有人在权利由房屋共有权证来证明;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荐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从上面谈的可以看出:一些受经济水平限制,无力支付购房价款又不愿放弃房改优惠购房机会的职工,可以放心大胆的和自己的子女共同或由子女独自出价购买房改房了。一些已经共同购买、尚未办共有产权证的职工和因产权不明,已发生纠纷的职工,也都可以按照上述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产权共有证,以明确产权份额,减少和解决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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