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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工资不妨建立“第三方”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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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日前透露,到2010年,全省各类建立工会的企业起基本建立起比较健全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据悉,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普遍存在“四不”情况:企业不愿谈,担心协商工资损害了企业方的利益;职工不敢谈,担心提出协商要求被企业解雇;职工对相关工资法规政策不熟悉不会谈;工会组织不健全不能谈。(8月20日《中国青年报》)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对于大多数企业职工来讲,工薪是生存之本,获取合理的工薪就是最大的利益诉求,这一诉求需要有相应的渠道。然而,目前推行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遇到“四不”阻力,并不是广东省特有的现象,几乎所有地区都存在相应问题。
  
  导致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目前存在的“四不”阻力,笔者认为,主要是相关法律缺失,我国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关法律尚未进入立法程序。尽管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但充其量是指导意见或工作通知,缺乏法律意义上的制约性和强制力,很难成为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利器。另外,在法律上,工会代表职工与经营者协商虽是平等的两个主体,但在实际操作中,工会的法律地位与实际地位的差距却很大。
  
  笔者认为,破解工资集体协商中企业不愿谈;职工不敢谈、不会谈;工会谈不了等阻力,必须在建立“第三方”参与机制,即由政府主导监督,被职工所认可并委托掌握政策、法律,熟悉企业工资和财务管理,有一定协商谈判能力的专业机构,如大学研究部门、律师事务所、国(内)际著名咨询公司等民间组织协助工会与企业谈判,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因为,“第三方”有很强的自主性、独立性,他们参与到工资集体协商中时,相对而言要客观得多。可以弥补职工对相关工资法规政策不熟悉不会谈;工会组织不健全不能谈的缺憾。同时,“第三方”由于不涉及利益关系,可以成为劳资双方沟通的纽带,通过传递劳资双方的谈判信息,利于达成劳资双方较平衡的工资意向。
  
  因此,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中也必须要注重创新理念,特别是在相关法律缺失的语境下,要保障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就必须增强一线职工在劳资谈判中的维权力量,让职工能够真正与企业资方代表在力量上抗衡、在地位上平等。所以笔者认为,只要是民主、合理、公平的方式,都可以运用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中,只要形成企业工资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就能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还是那句话:不管黑猫白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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