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国内结算业务
办理国内支付结算可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等多种结算方式。
1.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用于支取现金,公司客户只能用于转账结算。
2)银行汇票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3)汇票经收款人背书以后可以转让,进入市场流通。
2.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是签发支票的单位或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的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4.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为普通和加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1)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3)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款项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款项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5)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寄包裹回执)。
5.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6. 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支付,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可以支取现金。
2)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3)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4)现金银行本票只适用于个人。
7.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中国工商银行的汇兑业务分为普通汇款、加急汇款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1)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内普通汇款24小时到账。
2)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内加急汇款的汇划速度很快,中国工商银行已经建立了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可以保证汇划款项自客户提交电汇凭证起2小时内到达收款人账户,是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中汇划速度最为快捷的。
3)中国工商银行也可向客户提供跨行汇兑结算业务。
8.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本文所称的信用证办法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
1)国内信用证只限于办理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2)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3)一家银行做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4)在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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