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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代开发票管理需要加强

时间:2007-12-24 12:30:34  推荐指数 关注度: 报告业务: 010-65667912
  某公司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加盖销货人印章,金额32342.76元,抵扣进项税额5498.27元。违反了国税发(1995)162号《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凡未加盖上述专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纳税人感到很委曲,原因是不知道这一政策。

  税务机关在对另一单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代某某公司缴纳增值税款43万元的情况,经询问财务人员,该单位承认是代某某公司收购矿石,到当地税务所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依4%税率纳了税,因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已随货物发往外省市。由于该单位账薄凭证上没有显示明细情况,所以进一步查实取证比较困难。税务机关在对矿山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缺少严格监控,对来历不明的矿石应当不予代开发票;取得方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购买的矿石取得的代开发票更要进一步严格审核控制,查清真实的来源,不让违法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为强化增值税监管,防范不法分子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同时停止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计算机开具不带密码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需要掌握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和特点,才能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打击不法分子,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如下特征: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只有4%、6%两种征收率。 2.专用发票的票面左上角打印有“代开”字样。 3.专用发票销货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栏中分别打印代开税务机关名称和15位代码,代开税务机关名称后加“(代开机关)”字样。 4.专用发票销货方开户行及账号栏中为20位的完税凭证号,并在其后加“(完税凭证号)”字样。如果完税凭证号不足20位,在数字编号前面补0. 5.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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