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纪律
时间:2007-12-24 12:30:17 推荐指数: 关注度:
报告业务: 010-65667912
银行结算纪律是指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的各单位 或个人,在办理具体结算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在(支付结算制度汇编)中 对它做了统一的规定。
(一)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四不准。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的资金。
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八不准。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用户和他行的资金。
2、不准无理由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4、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5、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6、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7、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8、不准放弃对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一)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四不准。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的资金。
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八不准。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用户和他行的资金。
2、不准无理由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4、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5、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6、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7、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8、不准放弃对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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