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业务(一)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商业银行发挥更多的中介服务功能,银行的结算业务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个内容,具体指的是由存款业务衍生出来的,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收付有关的业务。客户到银行存款,除为了资金安全外,更多地是为了利用银行在转账结算方面的便利,银行也为了扩大业务量,广泛与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建立联系,吸收更多的存款,同时,积极努力为企业提供优质、方便、迅速、安全的结算服务。
一、银行结算的含义及原则
根据收付形式的不同,银行结算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在我国,现金结算有特定的适用范围,转账结算或票据结付已成为现代银行货币结算业务的主要形式。转账结算是指收付双方以信用支付代替现金支付,通过在银行的账户间划转款项来了结收付关系。我国现行的银行结算原则是:“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二、法人客户结算业务工具
结算工具是指银行用于支付结算过程中的各种票据,具体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各种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1.银行汇票:是指银行向客户收妥款项签发的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支取现金,但公司客户只能用于转账结算。银行汇票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特别适用于到异地采购的交易。银行汇票一律记名,汇票经收款人背书以后可以转让,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2.商业汇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的由承兑人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其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于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并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承兑人负有票据到期无条件支付的法律责任。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的可靠资金来源。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或承兑银行签发的由银行承兑的汇票。
商业汇票是在商业信用基础上产生的,在商品交易中广泛使用,也便于卖方融通资金,商业汇票中的银行承兑汇票因增加了银行信用担保,其资信程度更高,债权人乐意接受。商业汇票经背书后可以转让流通,并可向银行办理贴现,银行在贴现业务中一般只受理银行承兑汇票。
3.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支付,均可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宇样的可支取现金,但现金银行本票只适用于个人。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4.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是签发支票的单位或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支票为即期票据,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三、法人客户国内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是指经济往来中对货币收付的程序和办法,包括结算地点、委托人、凭证、凭证传递方式以及货币资金的收付方法等。办理国内支付结算可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等。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企业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目前,国内一些商业银行已开通了覆盖全国的电子汇兑系统,可以实现异地资金划拨24小时到位,大大加快了资金周转,缩短了结算资金的在途时间。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办理托收承付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企业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在同城和异地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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