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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境)留学如何兑换外汇详解

时间:2007-12-24 14:43:23  推荐指数 关注度: 报告业务: 010-65667912

         为方便自费出国(境)留学兑换学费和生活费,完善对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售付汇的管理,自费出国(境)留学售付汇管理办法所称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系指赴国(境)外正规大学直接攻读预科以上学位(包括预科)的自费留学人员及根据国(境)外正规大学要求需要交付一定保证金或进行一段时间语言学习后、再攻读大学本科以上(包括大学本科)学位的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和已取得国(境)外正规大学的正式入学通知及所赴国家或地区签证或签注的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均可申请兑换学费和生活费(扣除奖学金部分)。

  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需预交一定数额外汇保证金方能取得前往国家、地区入境签证或签注的,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的规定,办理预交人民币保证金和购汇事宜(扣除奖学金部分)。

  一、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应当按年度兑换每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在按学年度兑换每年的学费和生活费后,不得再申请兑换因私出国(境)项下的等值2000美元(赴港澳地区为1000美元)的外汇。

  二、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兑换第一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时,需持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向户口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或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购汇申请书;

  (二)明确写明姓名、攻读何种学位的国(境)外正规大学的正式录取通知书;

  (三)明确写明姓名的国(境)外校方出具的留学费用通知单;

  (四)已办妥前往留学目的地的有效入境签证或签注的护照;

  (五)本人户籍证明、身份证。

  三、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兑换第二学年及其以后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亲自办理的,应当持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银行或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购汇申请书;

  (二)明确写明姓名的国(境)外校方出具的本年度留学费用通知单及上一学年学费的正式收据;

  (三)明确写明姓名的国(境)外校方出具的在读证明;

  (四)已办妥前往留学目的地的有效入境签证或签注的护照;

  (五)本人户籍证明、身份证。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委托境内直系亲属(以下称“代办人”)代为办理的,该代办人应当持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户口所在地银行或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购汇申请书;

  (二)明确写明姓名的国(境)外校方出具的留学费用通知单及上一年学费的正式收据;

  (三)明确写明姓名的国(境)外校方出具的在读证明;

  (四)已办妥前往留学目的地的有效入境签证或签注的护照的复印件;

  (五)本人户籍证明、身份证;

  (六)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七)代办人户籍证明、身份证。

  五、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或其代办人申请兑换的学费和生活费在等值2万美元以下(含2万美元)的,可以持证明材料直接向银行提出申请。

  银行在严格审核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或其代办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后,为其办理售付汇手续,并在护照上加注购汇标识和日期,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留存三年备查。

  六、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或其代办人申请兑换的学费和生活费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持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外汇局提出申请。

  外汇局在严格审核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或其代办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后,向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或其代办人出具“售汇核准件”(式样由各分局自行设计),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留存三年备查。

  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或其代办人持外汇局出具的“售汇核准件”和本人有效护照和身份证(代办人可持复印件)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银行在审核上述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后,为其办理售付汇,并在护照上加注购汇标识和日期,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留存三年备查。

  七、银行在为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办理售汇后,应按入学通知书或留学费用通知单上所注学校帐号,直接将学费汇至境外学校帐户;生活费可以提取部分外币现钞,也可以汇出,或持信用卡、旅行支票携出,但提取的外币现钞不得超过等值2000美元。

  银行在为代办人办理售汇后,应按入学通知书或留学费用通知单上所注学校帐号,直接将学费汇往境外学校帐户上;生活费全额汇往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的个人境外帐户上,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八、银行应在每季度之后的10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售汇统计表”。

  九、银行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对违反本细则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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