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商担心新法头重脚轻
新《条例》虽明确了监督管理的主体和范围,但执法力度明显偏软
加盟商担心新法头重脚轻
5月1日正式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商务部成立以来,内贸领域出台的第一部法规,它不仅是内贸立法工作的一大进步,也标志着商业特许经营的发展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不过,5月1日还只是一个特许经营行业规范的开端,距离真正建立良好的法制秩序还有一段路要走。因为特许经营在美国等许多发达国家已经走过了上百年的历史,而我国引入特许经营只有短短十几年时间,其中绝大多数成熟稳定的特许经营体系是最近三五年内才发展起来的,很多投资人对特许经营的概念不清楚,对特许经营的运作模式也不了解,这就造成了少数不法分子借用特许经营进行诈骗、圈钱、传销等活动,致使投资人利益受损。
监督管理部门和权限更明确
与以往一些行业法规条例不同的是,新《条例》突出强调了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在《条例》中,明确界定由“各省、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同时明确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此,商务部商业改革司副司长王晓川强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权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了明确,这在内贸监督管理职能中也是少见的。
在最近的一次系统内培训中,王晓川指出:在商业特许经营及其管理过程中,也会从不同程度涉及到行政、民事和刑事等三个不同的法律责任问题。商务主管部门承担的主要是行政处罚。对特许人违反《条例》的行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严格查处。有执法队伍的地区,可依法直接查处,没有执法队伍的,要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依法进行查处。对被特许人的举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也要高度重视,认真查处,明确办限时日,说明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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