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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应如何应对企业的避税港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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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统计结果显示200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向避税地的金额为99.2亿美元,占流量总额的81%,主要分布在开曼群岛、香港地区、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群岛。2005年,中国对避税地直接投资的存量金额482亿美元,占存量总额的84.3%,主要分布在香港地区、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群岛、新加坡。下表为中国企业对主要避税港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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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中国智囊风云榜、中恒远策搜集整理
   可以看到中国企业的避税投资意图十分明显,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列我国对外投资的前三名,百慕大和新加坡也分别列第十和十一名。根据目前的情况2006年对避税港的投资的量较2005年仍有大幅提高,如果政府不对这种避税行为进行控制2007年投资量还会进一步扩大。借着政府鼓励“走出去”的东风和多企业将部分业务转移到了低税收区域从而逃避税赋,特别是国内一些金融和电信企业,他们在海外有大量的分支机构并在避税港开展部分业务,通过转让定价等手段逃避了大部分应缴税款。
  通常把公司设在避税港,减轻税收负担的渠道通常有四种:一、税后的所得最好分配到有税收协定关系的所在国,这样可享受较低的预提税税率;二、税前所得最好多体现在低税管辖的地方,这样标准税率低,甚至可能为零税率;三、在避税港多持留税后所得,可享受税收递延的好处。这种避税行为对于企业来说可以改善经营绩效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但对于国家来说直接动摇了税基,造成了大量应收税款的流失。
  面对这种避税投资政府应当采取以方式减少我国的税收损失:一、对避税港投资的控制,列出避税港国家或地区名单,凡在名单之列得国家或地区内投资办企业者,都责令申报其国外所得并根据国外所得在本国进行纳税;二、规范转让定价,众多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对此须规定:凡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者,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三、防止国外所得长期积存而逃避征税,可以规定企业海外的投资的红利即使没有汇回,也要计入当年所得征税。通过以上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应收税款的流失,但是目前我国对企业的海外投资还没有形成严密的监控体系,以上方法的控制成本都很高,在未来为了控制国内的企业的避税投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监控体系,降低海外投资避税的可能性。
  (撰稿人:许诺,本文属原创稿件,由北京中恒远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专供EC网,转载请注明来源。文中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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