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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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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 与授权的权利要求书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是指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这些修改方式既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结合在一起采用。

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此时将所合并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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