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
申请人的资格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申请人、代理人及其国家主管局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简称《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而办理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国际注册。
《马德里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签订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于1892年生效,至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
《议定书》已于1995年12月1日生效,并于199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马德里协定》共存。
每一项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可指定在一个或者更多的国家保护申请人的商标;在同一种申请书中,申请人可指定属于《马德里协定》的国家保护自己的商标,也可以指定属于《议定书》的国家保护自己的商标,或者既指定《马德里协定》的国家,又指定《议定书》的国家。
如下是申请人申请人通过马德里途径申请国际商标注册须了解的具体事项:
一、申请人资格
我国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述资格之一,方能提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A. 在中国具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B. 或者在中国具有居住所;
C. 或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马德里国际注册的特点
1.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受理、已经初步审定或已经注册的商标。申请人的名义要与国内注册的完全一致,商标要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申报的商品和服务要与国内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不超过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
2.马德里国际注册具有省钱、省时、省事等优点。从费用金额上看,国际注册费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而且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收费,无须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缴纳。申请人指定保护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在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有权驳回这一领土延伸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在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一年左右的时间内就能知道自己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各有关国家得到保护的情况。申请人可用中文填写一份申请书即可向一个或多个国家提出申请,每份至多可填报三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
三、上述国际注册申请所需文件:
1、申请人名称、地址(中、英文);
2、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3、申请商标的类别和指定使用的商品名称(如果有固定的英文译文,一并提供);
4、黑白商标图样10张,最大不超过8x8cm, 如果要求颜色保护,则需提交彩色图样。
5、申请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注册证有转让、许可的,应提交转让、许可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申请的基础
1.马德里协定:
如申请马德里协成员国的商标,必须是以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在先商标)为基础,而且不能改变商标图样,申请的商品也只能是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在先商标中全部商品或部份商品,而不能增加新的商品。
2.马德里议定书:
如申请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商标,必须是以中国商标局受理注册申请或初步审定公告或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基础。
《议定书》成员国
截至2003年12月30日为止,纯《议定书》的成员国有20个:安提瓜和巴布达、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澳大利亚、格鲁吉亚、新加坡、希腊、冰岛、日本、立陶宛、挪威、瑞典、爱尔兰、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美国、韩国、赞比亚。
注:
美国于2003年10月加入《议定书》,由于美国与中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不同,所以申请人不能盲目申请美国商标。因为根据美国商标法的规定,在美国申请商标必须是已经在美国使用或打算(企图)在美国使用的商标,已经使用的商标需在申请时提交使用证明,如果是企图使用,应在申请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在美国使用并提交相应的证明,否则会对商标的授权及在美国的保护造成影响。
《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截至2003年12月30日为止,该协定已有53个成员国: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比利时、不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中国、克罗地亚、古巴、捷克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埃及、法国、德国、匈牙利、意大利、哈萨克斯坦、肯尼亚、吉尔吉斯坦、拉脱维亚、莱索托、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蒙古、摩洛哥、莫桑比克、荷兰、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圣马力诺、塞拉利昂、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苏丹、斯威士兰、瑞士、塔吉克斯坦、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南斯拉夫、伊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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