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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违法行为是检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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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已经实施一年多了,但仍有不少用人单位违反条例的规定。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总工会在2003年7月16日,即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专项检查的第一天,在集中检查的350户用人单位中,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近200户,约占所有检查单位的60%,在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中,外资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所占比例较大,约占所有违法单位的70%左右。在发现的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中,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录用手续的63户,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22户,偷逃社会保险费的42户,擅自招用外来从业人员的67户,有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15户。
 
  据阿华向劳动监察部门的了解,这次检查的重点违法行为主要有: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包括外来从业人员)不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外来人员的综合保险),偷逃社会保险费等。应该说,这些重点很准确地把握了目前市场上不规范用工的要点。不签订劳动合同是用工单位违规行为中比较多发的毛病。《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罚则不多,这是重要的一条。具体的处罚是,对于不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按每人500-1000元处以罚款。如果一个单位有20人没订劳动合同,处罚的最高金额是2万元。
 
  这次把不办退工手续,也作为监察重点。《条例》中的规定是,先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每人500元处以罚款,有一个算一个。
 
  关于缴纳养老金的问题也是这次监察的重点。如果现在单位不缴,你将来就没有“活命钱”可领。但是个别用工单位就是想赖缴,或者千方百计少缴。也有的老板只为自己或小圈子内的几个人缴,而不为大部分员工缴,这些做法都应予以惩诫。对此,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四章“罚则”中,规定了严厉的处罚。第一,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一是先要限期改正,二是对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可对单位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10000元的罚款。第二,对采取非法手段,导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并且迟延缴纳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对违规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员处以5000-20000元的罚款。对于少缴、漏缴社会保险金的,不但要补足,而且要处罚直接的管理人员,这应该有点威慑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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