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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走出去”优惠政策

扶持“走出去”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12年03月21日 05:23:36
为鼓励和支持我国企业积极“走出去”从事投资合作业务,国家以及我省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主要包括:
  (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05]255号)

  该文件的实施每年财政部都会下发具体细则。2010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77号)支持要点是:

1、前期费用??专项资金对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额或合同额15%的前期费用给予支持,且支持比例不超过可享受支持的前期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2、资源回运费用??运保费给予20%的补助;

3、贷款贴息??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累计补助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隶属于同一最终控制方的企业均按同一企业核算;

4、“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给予50%的补助;

5、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临时出国办证、国际差旅费给予补助;

6、对外签约的劳务合作企业当年每派出1名建筑、纺织、渔工劳务人员,补助企业200元人民币;每派出1名其他劳务人员,补助企业400元人民币。

  (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财企[2000]467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

1、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

(1)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具体包括:产品宣传材料翻译制作费、产品宣传光盘翻译制作费、创建企业网站的设计、软件开发、通讯线路租用费、在境外媒体上发布产品广告的广告费、在国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用。

(2)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具体包括培训材料费、会务费。

(3)境外投(议)标。具体包括:标书购制费、项目初步设计费、 初步考察及调研费等。

2、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2)贯彻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产品的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三)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

1、使用范围和标准

(1)支持海外纺织工业园区的建设

海外纺织工业园区是指国内企业在境外通过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推动纺织企业集群,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产业链较为完整、带动和辐射能力强的加工区、工业园区等。专项资金可用于引导和吸引中国纺织企业进入该区域投资办厂。具体支持方向:

①对园区建设贷款贴息给予50%的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②对建园企业购置土地、公共设施建设费用,发生50万美元以下的资助20万元人民币,发生50-100万美元的资助35万元人民币,发生100万美元以上的资助50万元人民币。对建园企业为入园纺织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给予50%的资助。

③对引导企业进入园区所开展的招商活动每次给予50%的资助。

(2)鼓励引导国内企业集群式投资

纺织企业集群式投资是指纺织上下游企业在境外的一定区域内集群投资,从而实现优势互补,获得竞争优势。专项资金对为引导纺织企业集群投资提供组织协调,推广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和龙头企业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方向:

①规划投资企业总数多于5家,且累计投资额大于1000万美元的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②规划投资企业总数不足5家,但累计投资额大于2500万美元的,给予6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3)支持纺织企业的对外投资办厂

①对纺织服装企业对外投资设厂的前期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②对纺织服装企业投资设厂的租赁土地费用,发生50万美元以下的资助15万元人民币,发生50-100万美元的资助30万元人民币,发生100万美元以上的资助45万元人民币。购置土地费用,发生50万美元以下的资助20万元人民币,发生50-100万美元的资助35万元人民币,发生100万美元以上的资助55万元人民币。

③对纺织服装企业投资设厂的标准厂房建设费用,发生50万美元以下的资助15万元人民币,发生50-150万美元的资助25万元人民币,发生150万美元以上的资助40万元人民币。

(4)支持在境外设立纺织服装类营销网络

营销网络是指国内企业在2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设立的3家以上境外企业所组成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组织体系。

①对纺织服装类境外连锁专卖店予以支持。企业设立的销售自有品牌产品专卖店的租金、装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资助,总额不超过15人民币万元。

②对建立境外纺织服装类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予以支持。对企业在境外租用的仓库和办公用房的租金,以及当地运输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资助。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售后服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或购置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资助。以上两项总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5)鼓励境外研发

对境外中资纺织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场地租赁、高级服装面料设计人员聘请、购买相关资料给予支持,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四)《关于实行出口信用保险专项优惠措施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商规发〔2005〕389号)

中国信保为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提供全方位的出口信用管理优惠服务,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海外商账追收等产品组合服务。

(五)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西省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该项扶持政策自2005年开始建立,此后每年都有具体实施细则,其中列有支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

1、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资源开发

支持范围:支持从事境外资源 、投资办厂类企业。

申报条件:

(1):必须是经核准并领取证书的境外投资企业;

(2):按时报送统计资料并参加年检的企业。

支持标准: 2010年对中方投资额(资金或设备)在50-200万美元的企业支持人民币10万元;200-500万美元的企业支持人民币15万元; 500-1000万美元的企业支持人民币25万元; 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支持人民币40万元。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银行或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证明;

(3)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境外企业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

(5)设备投入凭据(发票或有效票据复印件);

(6)我驻外经商机构对投资项目情况的书面证明。

2、支持企业承包、承揽国外工程。

支持范围:支持企业在国(境)外承包、承揽的各类工程项目和成套设备安装项目,支持外经业务快速发展。

申报条件:必须是经商务部批准的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且年检合格,并如实报送业务统计的企业。

支持标准:

(1)对建筑工程和大型成套设备安装中标项目营业额2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内的扶持人民币10万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内的扶持人民币15万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扶持人民币20万元。

(2)对分包项目营业额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扶持人民币5万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扶持人民币10万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扶持人民币20万元。

(3)对工程设计、咨询、监理中标项目营业额100万美元-300万美元以内的扶持人民币5万元。300万美元以上的扶持人民币10万元。

(4)对当年完成营业额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且增长50%以上的企业,支持5万元。对当年完成营业额2000万美元以上且增长30%以上的企业,支持8万元。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中标工程项目合同(中英文),属于分包项目的提供分包合同,授标函或开工令;

(3)我驻项目所在国经商机构对项目情况的书面证明和业主工程预付款的凭证。

(六)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

由中央财政设立,重点支持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在国外开展国内短缺、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不含石油、天然气)勘查、开发项目。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土资源部所属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具体包括:

1、为获取矿业权而开展的前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以及综合研究、信息服务和管理;

2、已取得矿业权的矿产资源预查、普查和详查;

3、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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