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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动证券投资咨询业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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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证券法修订草案再次提请审议,其中对通过媒体进行股评等传播证券信息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禁止"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并规定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修订草案中有关证券投资咨询条款的数次审议,已引起业界的广泛关注,尤其牵动着众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神经。《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对证券咨询如何规范关乎整个证券投资咨询业的命运。

  咨询滥用传播媒介

  近年来,随着媒体产业的发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越来越多地借助电视、广播、报刊杂志、互联网等传播媒介。证券投资咨询行为出现的这种变化本无可厚非,但现实情况却显露出一些弊端。

  部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会,看准普通投资者对公众媒体和股票信息的依赖,大肆通过公众媒体向投资者进行推介、招揽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并且有目的的进行完全脱离基本面分析的荐股和股评,变相从事委托理财、坐庄和炒作股票。这一部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行为已经引发了众多的纠纷,并且严重搅乱了整个证券咨询行业的秩序。

  上述情况的出现,与现行《证券法》对证券投资咨询行为的约束较少有一定关系。并且《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也允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以及电话、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这使得这些证券咨询机构扰乱市场的行为无意中披上了合法合规的外衣。

  尽管现行《证券法》中已有规定,禁止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但由于只追究刑事责任而缺乏明确的赔偿责任,造成普通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损失无从补偿。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证券咨询机构误导投资者的行为很少能留下证据,因此即便是违法行为,也难以受到追究。

  行业生存问题使然

  滥用传播媒介和会员制业务、收取高额会费这些现象的滋生是否意味着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盈利模式已经出现异化?

  不少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的人士向记者表示,近年来市场的低迷给证券咨询公司和证券咨询行业的发展带来了相当大的挑战,这种情况下,难免出现部分咨询公司或咨询人员走捷径,以荐股收费欺诈散户,借机牟利。

  万国测评分析师管理部主任彭涛表示,这种异化的盈利模式的根源实际在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业务范围尚未拓宽,除了提供股评、荐股等咨询服务之外,咨询机构几乎没有其他任何盈利渠道,一旦市场低迷,这些咨询机构要么靠天吃饭,要么铤而走险。

  业内人士普遍反映,对咨询机构的股评欺诈行为除了进行法律规范和有效监管外,如何使证券咨询机构拓宽盈利渠道、走上转型的道路也是业内人士和监管机构应该关注的问题。

  法律细节有待明确

  亚洲证券研究所所长杨一平认为,此次的修订草案中基本上是对现行《证券法》相关条款的一个细化,对有关证券咨询的内容进行了更明确更严格和更有针对性的规范,明确了违法责任和传播虚假信息媒介。据他理解,重点应该是针对包括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其他方式也可能包括股评会等。

  但包括他在内的很多业内人士也表示,法律具体操作上的很多细节问题还有待明确,相关条款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度也需加强。

  比如,杨一平提出,若分析师因为客观因素导致信息有限、过时、不全面或者不准确,如何认定投资者损失和分析师的赔偿责任。上海金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杨兴君也表示,虚假信息和赔偿都需要有明确的界定,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既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要保护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北京汇正财经也认为,包括责任人、虚假信息及其鉴定机构的确定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多方商榷。一旦草案成为新的法律,那么上述问题都需要相关部门和人士集思广益来解决。

  当然,众多证券咨询机构和人士一致认为,法律只是事前威慑、事后监管的手段,重整整个行业的秩序和风气,是需要行业自律自觉。金通证券的陈泳潮表示,可以在源头上把好执业资格年检关,考虑建立分析师诚信档案。西南证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周到强调,投资咨询机构的生存是建立在进一步提高投资咨询质量的基础上。只有这样,才可避免虚假陈述、误导和欺诈行为在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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