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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中国金融十大新闻

推荐指数 关注度: 报告业务: 010-65667912

1央行加强金融宏观调控确保金融经济平稳运行

2006年11月15日,央行将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上调0.5个百分点,由8.5%调高至9%,这是央行针对银行体系流动性过剩问题,于年内第三次小幅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此前央行已于4月28日和8月19日先后两次加息,并于7月5日和8月15日两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点评:

  2006年,针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投资和货币信贷增长过快等问题,央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密切监测经济、金融运行态势,综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开展了以控制流动性为主要目标的紧缩式调控,通过两次加息和三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有效地确保了金融的平稳运行。这一成绩的取得,充分体现了央行货币政策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2006年是宏观调控的关键一年。一方面,国际油价大幅度波动、国际收支双顺差和外汇储备高速增长带来的货币投放增加以及由此造成的流动性泛滥、上半年信贷投放过猛、土地及房地产价格的持续上扬、某些领域产能过剩而另一些领域则供给不足、消费投资出口之间的不均衡等使得中国经济发展中问题的表现越来越复杂、头绪越来越散乱、牵涉面越来越广泛、结构性矛盾越来越凸显;另一方面,持续稳定和高速的经济增长目标要求经济政策具有更早的预期性、更准的针对性、更高的效率性和更好的协调性。经济政策的难度越来越大,尤其是对政策出台“时机”与“力度”把握的要求越来越高,2006年央行货币政策的表现正是在新的环境下按照新的要求进行的尝试。

  好的经济形势来之不易。2007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关键阶段的重要一年。中央已明确提出要努力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在宏观经济政策上,明年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因此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第四季度例会也提出,下一阶段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强流动性管理,合理控制货币信贷增长。不容忽视的是,当前经济运行中仍存在着结构不合理、环境和资源压力大、国际收支不平衡等深层次矛盾。这些矛盾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消费率过低、储蓄率过高的结构性失衡已成为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这既是造成总量不平衡的深层次原因,也是宏观调控面临的主要挑战。二是国际收支不平衡矛盾仍然突出。2006年1至9月,贸易顺差已高达1099亿美元,超过上年全年水平,导致外汇储备不断积累。三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依然偏大且增长过快。地方政府仍有较强烈的投资内在动力,企业利润增加较快,投资资金来源充裕。种种制约因素的存在,决定了宏观调控成果仍需要进一步巩固。

  从近期来看,通货膨胀压力问题尤其值得央行关注。尽管从CPI的数据表现上看,宏观经济并未出现明显的通货膨胀迹象,但流动性过剩的持续存在,使得通货膨胀压力并未得到缓解。从金融统计数据来看,M2自5月份以来增速逐步回落,11月份M2增长16.8%,比5月份回落2.3个百分点,贷款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抑制。但从长期来看,由于贸易顺差和资本流入不断增加,央行仍面临不断被动投放货币的压力;此外,近期粮油价格“恢复性上涨”和通货膨胀预期的持续存在,均警示了通货膨胀风险并加剧了央行保持价格稳定的难度。因此,下一阶段央行一方面需要继续加强流动性控制力度,防范货币因素加剧通胀压力;另一方面,还需要合理引导居民的通货膨胀预期,防范因通胀预期引发的局部价格上涨的“扩散效应”。

  点评人:赵锡军(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2反洗钱法颁布 构建预防监控洗钱“法网”

  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颁布,正式建立了我国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制裁、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全面预防、控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形成了一道全面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反洗钱“法网”。

  反洗钱法的施行,将使全社会关注的反腐败工作获得新的法律支持。在犯罪治理模式上,反洗钱法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罪范围,表明中国致力于在更广范围内打击、削弱、阻止犯罪,进一步参与到防止犯罪的国际合作中。

  点评: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大大拓宽了洗钱犯罪的上游范围,严密构建了洗钱预防监控体系,明确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使得防范、打击官员贪污腐败背后隐藏的洗钱行为更为有效。

  所谓洗钱,就是把源于犯罪而获得的收益加以处理,掩盖其犯罪来源,使其合法化。其中最为广泛的是把贩毒走私等犯罪所得“黑洗白”的洗钱,此外,官员和国有企业的高管把国有和集体财产通过“白洗黑”化公为私也是典型的洗钱犯罪。近年来,在我国,通过证券、房地产、支持官员子女亲友海外留学、网络等方式进行的洗钱犯罪也在不断蔓延。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构建了法网,是里程碑式的进步,但仍然需要其他法律的配合完善。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通过刑法第191条洗钱犯罪,以及央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初步构建了我国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对预防、监控和打击洗钱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始终缺乏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恰当界定,缺乏完整的体系性法律,缺乏明确和相互协调的反洗钱行政主体,这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而此次反洗钱法的出台和实施,从立法角度而言是里程碑式的。它可以在及时发现洗钱活动、消除洗钱给金融体系带来的巨大风险、打击官员贪污腐败、维护我国国家形象方面起到良好作用。

  反洗钱法立法和实施,不能脱离其他相应法律法规的完善,包括已经进行的刑法的相应修订,已经有待完善的商业银行法当中对保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规定,以及制定专门的反恐怖方面的法律等等。

  其次,反洗钱法吸收了国际上相关法律的成果并自成体系,不仅强化了刑事打击更侧重预防监控。在反洗钱犯罪领域,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FT)的“40项建议”是反洗钱领域的基本准则。此外,2000年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也较为重要。一般而言,国际反洗钱立法较为注重上游犯罪范围的界定、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情报机构的建立和情报共享、反洗钱的国际协调与合作等,我国的反洗钱法也吸收了上述特征。

  同时,我国的反洗钱法不仅注重刑事打击,更偏重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这通过三个层面来实现:一是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使得犯罪所得进入交易领域之初,便可快捷有效地辨别交易客户、资金性质和交易目的。二是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使得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大额、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及时进行报告,其中在华外资银行也有这一法律义务。三是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使得反洗钱情报机构能持续不断积累动态数据库。反洗钱事前防范重于事后惩罚也许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另外,反洗钱法可以有效惩治贪污腐败,也应更适应洗钱犯罪的各种新途径和新形态。在我国,洗钱和各种贪污腐败紧密纠缠,或者说,化公为私,侵吞国有资产是中国洗钱犯罪的重要特征。例如开平案中,存在银行基层机构负责人把美元洗钱跨境存入香港、北美账户的犯罪,成克杰案中也存在通过地下钱庄的洗钱犯罪,目前贪官贪污腐败的洗钱方式日益复杂,购买房地产,注册海外壳公司、亲朋好友海内外的银行账户和证券交易账户的异动、子女海外留学费用等等都可能作为洗钱的途径,反洗钱法的出台将使得借助金融机构洗钱更为困难。

  近年来,网上银行或网络赌博、国际信用卡和其他电子支付介质、现金走私、证券保险和期货交易,甚至网站虚拟货币等等也成为洗钱犯罪的工具,迫使各国不断在立法上拓宽反洗钱义务主体适用范围。鉴于各种洗钱犯罪行为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如何在法律主体上扩大反洗钱义务主体对象,尤其是拓宽非金融机构义务主体十分重要。

  最后,反洗钱法的实施也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发达国家的反洗钱法立法体系较早也较完善,例如美国有30年的立法经验和8部相应的法律,像《爱国法》就具有一定的治外法权含义,需要我国在本国立法中予以特别关注;二是防范、监控和惩治洗钱犯罪,需要调整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相互配合和协调效率,这样才能取得综合防治的效果。

  点评人:钟伟(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3中国银行(4.85,-0.11,-2.22%)业迎来全面开放 中外资银行同台竞技

2006年12月11日,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我国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了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取消开展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并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从这一天起,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细则将开始施行,同时,由银监会颁发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也将同时实施,中国的金融市场将由此真正进入中外资银行同台竞技时代。

  点评:

  翻开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81年的深圳,那年中国引进了第一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此后,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步伐不断加快。截至2006年9月末,在中国注册的外国独资和合资法人银行业机构共14家,在华外资银行本外币资产总额为1051亿美元,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9%,存款总额334亿美元,贷款余额549亿美元。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25年,也是相应的监管体系从无到有的渐进完善过程。例如早在1985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条例实施细则,并多次予以修订。

  目前已经进入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后WTO”时期,我国已经全面兑现入世承诺,在履行承诺和审慎监管的前提下实施国民待遇,取消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对象限制,《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再次修订,意味着存款性机构进入了中外资同台竞技、合作发展、开放创新的新时期。

  第一,条例的修订全面兑现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我国承诺加入世贸组织5年内,逐步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对象限制;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其他非审慎性限制。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协定中,关于银行业的开放主要有八项承诺,覆盖了外汇业务、人民币业务、金融租赁和其他金融服务等八个方面。而条例修订中,取消了外资银行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客户和地域限制,向外资银行开放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也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所有非审慎性限制。目前对条例修订的一些质疑,实际上是建立在2006年12月11日之后,外资不需办理任何手续,即可自动获得对中国居民人民币业务经营资格的假想之上,这种假想其实是对中国入世承诺的误解。

  不仅如此,外资银行也可能忽略了中国境内人民币对私业务的市场竞争程度,这种忽略也许是多方面的。首先在于外资银行介入人民币业务,并非始于2006年12月11日,此前已经进入并获得良好发展。截至2006年9月末,外资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超过100种。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发展迅速,2001年底以来增长了4.6倍,年均增幅为92%。因此,条例的修订和执行,对市场细分不同的外资银行影响是迥异的。其次,即便是以零售业务见长的跨国银行介入对私业务,也将发现在这一市场,机遇与困难并存。中资银行在面对居民提供人民币业务时存在着各种政策性负担,也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例如中资银行吸收居民存款时,往往还担负养老、医保和各种公用事业(1817.391,3.50,0.19%)收费方面的服务,并且对存款账户的收费往往非常谨慎;中资银行从事个人消费或者住房信贷时,来自法律、金融工具创新方面的风险也较多,这可能是外资银行进入这一领域时容易忽略的,至少这是块市场并非唾手可得的蛋糕。

  第二,法人银行导向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审慎性监管措施,可能造成外资银行在华业务的分化。所谓法人银行导向,就是在自愿和商业原则基础上,鼓励外国银行设立或者将已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银行,实施与中资银行统一的监管标准。这样在业务范围上,外资法人银行在初次开展人民币业务时,若满足开业3年、连续2年盈利,可以经营全面外汇和人民币业务,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也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并且还允许外国银行分行转制为外资法人银行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保留一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这样的激励措施使得对居民提供人民币业务抱有浓厚兴趣的外资银行加速向法人银行转制。

  第三,外国银行分行的“百万大限”可能引致争议,这种争议的存在本身就是条例相对客观可行的体现。所谓“百万大限”,是指非当地注册法人银行的外国银行分行,条例规定其新增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存款业务每笔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这是否构成客户限制?对此应予冷静理性的分析。首先,这些外国银行分行目前的经营成本和业务范围不受影响,可以随时转制为本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因此,不愿意转制只能视为这部分银行对权利和激励的主动放弃;其次,这种放弃的背后,一定意味着这部分外资银行的战略判断认为,维持现有分行形态而不转制为法人银行,只吸收百万元以上定期存款,较之不转制更能有利于维持其现有的对公业务的治理决策机制和业务扩张成本。再者,条例修订是为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创造更完善的法律环境,在部分外资银行抱怨其一些进入中国市场的设想未得到条例体现的同时,一些中资银行同样也在抱怨其保护中国市场的设想未得到条例体现,而条例修订中的相关内容当然应以国际惯例和中国入世承诺为准,种种质疑应当不违背这一出发点才是理性和建设性。

  点评人:钟伟

4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 金融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

2006年10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5,-0.01,-0.20%)在A股和H股市场筹资约191亿美元,以全球资本市场上募资额最大的IPO身份同时在上海和香港两地挂牌上市。

  之前的6月1日,中国银行在香港完成面向全球投资者的IPO后在香港成功挂牌上市,并于7月5日回归内地市场,在上海挂牌上市。

  从金融改革角度而言,我国最大商业银行完成“世纪IPO”计划,标志着中国国有商业银行股改取得历史性的突破,中国金融改革取得阶段性胜利;从资本市场来看,工商银行此番首次实现A+H同步发行上市,解决了境内外信息披露一致、境内外发行时间表衔接、两地监管的协调和沟通等诸多制度和技术上的难题,开创了A股H股同时同价发行和同步上市先河。

  点评:

  2006年,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在香港市场和内地市场的成功上市,在中国金融改革的历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至此,中国原有的五大国有银行工、农、中、建、交已有四家在股份制改造和公开上市方面实现了跨越性进步。

  国有银行为什么一定要股改和上市?近年来,经济学界也出现过一种声音,即银行绩效与产权组织形式无关。持这一论调的学者据说调查了97个国家958家银行并得出了上述结论。他的调查样本数据的可靠与否姑且不论,但至少在中国,可以说,单一国有产权制度肯定是国有银行的脆弱和低效的终极原因。在20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人们已经清楚地看到,国有银行的低效弊端实际上就是一种放大了的国有企业病:所有者虚置、内部人控制、僵化的人事制度、软预算约束、冗员充斥,等等。坚决实施股份制改造,特别是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入股,通过多元化的产权安排能够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善公司治理奠定基本前提。在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在境外市场和国内市场上市,既能够为银行提供一个稳定的、制度化的资本补充机制,也能在市场纪律的约束下使银行的财务更加透明,治理更加规范。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以后,中国的银行业也是遭到国外诟病最多的部门之一,那几年中,连我们自己似乎也对国内的银行业缺少足够的自信。从2006年情况看,这一现象目前已明显改观,中国境内外若干上市银行的股价表现以及近年来国外战略投资者对入股国内银行的浓厚兴趣并不说明它们对这些银行的中短期业绩表现有完全的把握,而在它们对中国经济长期高速成长的神话故事的追捧。如果中国各家受到国外战略投资者追捧的银行的领导者都能够对近两年的相关现象有清醒的认识,就更有利于下一步的工作进展。因为,每家上市银行的领导者都必须看到: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只是使原有单一国有国营的银行在组织形式上出现了革命性变化,但其内在运营机制、干部和员工的素质和行为模式、银行的创新动力和服务质量、各分支机构的工作效率等等许多方面并没有出现实质性的变化,所有这些都要通过继续深化改革加速发展来解决。我认为,所有的业已成功上市的银行在近中期内部都面临八大任务(1)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2)采用先进的核心银行系统进行IT改造;(3)引入公正的市场化的干部选聘机制;(4)提高服务效率拓展产品和服务内容;(5)实行严格的科学的风险内控制度;(6)改善分支机构的业绩考评指标体系;(7)加大员工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力度;(8)进行多元化综合经营战略调整。

  点评人:王松奇(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5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放宽

  2006年12月22日,银监会发布《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据此政策,五类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注册资本、营运资金、投资人资格和入股比例、业务准入条件和范围、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机构审批、公司治理等方面均享受调整放宽的优惠待遇。

  五类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三类新设立的机构,两类现有机构。三类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村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和专营贷款业务的子公司,由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两类现有机构,一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农村信用社,将农村信用社代办站改造为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支持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增设分支机构。

  点评:

  中国银监会自2003年成立以来,在银行业监管方面颁发了大量法规性文件,可以认为,2006年12月22日发布的《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是最具革命意义的一份文件。之所以这样评价,原因在于:以往颁布的文件往往是以加强监管改善监管为基调,而这一次关于县域经济和农村银行类机构行业进入壁垒的降低则带有鲜明的金融管制放松的特征。

  我们都知道,中国金融体系近年来一直存在着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一方面银行体系流动性大量过剩,储蓄通过外汇储备运用的方式大量漏出;另一方面,实体部门中的大量科技企业、民营企业特别是县域经济和“三农”领域中却存在着严重的货币可得性或曰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实质上,这是一种最严重的资源浪费。这种浪费的背后原因就是金融当局始终找不到一个好的办法来提高金融资源的运转效率。

  2006年夏季,一家世界知名的咨询公司曾出台了一份研究报告,提出了惊人的结论:中国经济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金融服务效率过低,如果能想办法将金融体系的服务效率提升至世界一般水平,中国的GDP可以在现有基础上提升17个百分点。该报告还分类计算出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行业提高服务效率所产生的GDP贡献度。当然,大家能够猜到,银行体系假若出现服务效率提升,其对GDP的贡献度最高,据这份报告说,可达6个百分点左右。我十分赞成这个报告的结论,不过问题是,如何将金融体系服务效率提升的设想转化成具有可操作性的金融政策。可供选择的路径有两条:一是敦促现有各家银行提高服务效率;二是通过放松管制引入竞争机制,让大量民营资本进入那些金融服务严重不足的领域。显然,这两条路径中的第一条只能长期见效,中短期内我们对中国目前绝大多数银行的服务效率改进不应该抱太大的指望,具有现实可操作意义的是走第二条路。我觉得中国银监会的领导者很明智,他们作出了一个最聪明的选择。县域经济和“三农”金融服务严重不足既有网点和机构分布不足方面的原因,也有现有机构服务能力低下方面的原因。由于涉农领域历来被认为具有风险大收益低的特点,因此,最佳选择是将这一领域的金融服务让民营资本去做,可以在机构组织形式上采取宽松灵活的管控方针,放手让非政府非国有的资本大量进入,采取低门槛、严监管的策略,同时在税收、农贷资金供给、利率自由化、征信体系建设、惩戒和强化市场约束及法律约束等方方面面营造客观环境。中央政府可以在这一次放松金融管制的改革中将金融监管的控制权也放给地方政府一些,将农村那些小规模的新设银行类或单一放款机构的行业进入审批权交给地方政府,这样,就能够出现金融服务类机构的引资热潮,全国县域经济和“三农”领域金融服务不足的局面就能迅速得到改观。

  点评人:王松奇

6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 银监机构获相关调查权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有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权力。

  以法律形式确立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调查权的延伸,不仅使银行业监管机构更能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而且标志着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在法制化和国际化的轨道上又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点评:

  银行业是债权债务关系最集中的行业,也是交易关系最复杂的行业。资金、信息、风险是银行业务的核心,也是各方面利益关系的中心。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是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各方利益的有力工具。在入世过渡期即将结束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更加合理地规范银行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监管者的监管权力与职责、被监管者的义务与职责,为在新的、开放的环境之下更好地进行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了基础条件。

  目前银监会所监管的金融机构,除3家政策性银行,工、农、中、建、交5家大型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还有百余家城市商业银行、600余家城市信用社、20000多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百余家非银行金融机构。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加强银行业监管,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监督检查权方面,只规定了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获取相关信息,没有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是否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而我国的银行业监管实践表明,银行业监管机构仅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的资料和信息,不能实现有效监管。因此,在调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由于权限不够,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调查频频受阻。为了使银行业监管机构更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有必要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是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迫切需要,也是实施有效监管、防范风险、实现监管目标的必然要求。尤其是在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够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控水平和治理能力还有待提高、银行业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难度较大的情况下,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后,有利于银行业监管机构及时查清违法事实,为依法处理违法案件提供重要的事实依据。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包括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向客户发出传票,要求银行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面谈;有权对银行关联方进行调查和处罚;有权对提供中介服务的主体,如律师、评估师、会计师等进行调查和处罚等等。对拒不配合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可要求治安法官介入,或者向法庭起诉,请求法院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些国家的经验表明,相关调查权是监管机构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此外,我国现行证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以及审计法等法律也都规定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调查权。

  为保证银监机构相关调查权的行使,此次修改后的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检查、调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滥用调查权也要追责。为防止相关调查权的滥用,修改后的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特别设定了行使调查权的条件和程序,避免采取相关调查措施的随意性,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银行业监管机构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只有经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才能行使相关调查权,并采取相应措施。如果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有关人员滥用调查权,可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修改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增强监管力度,维护金融资产安全,保持金融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实现金融、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为社会整体的良性运行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点评人:赵锡军

7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 证券市场突破制度性障碍

  暂停一年多的IPO,于2006年5月25日重新启动,中工国际(16.8,-0.04,-0.24%)成为全流通IPO第一股。为了规范全流通背景下的收购行为,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基础上,沪深交易所从10月9日起,取消已完成股改公司其股票简称中的“G”标记,恢复原有股票简称。现在股权分置改革基本结束,中国证券市场从此突破了基础性障碍,摆脱被边缘化的局面,开启了全流通时代。

  点评:

  2005年到2006年中国证券市场发生的最重大的事件,当属股权分置改革。如果说把1992年交易所的建立看作是中国证券市场诞生的话,那么我们把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称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基础制度重构,一点也不为过。

  由于中国股市独特的发展路径,使股市被人为地分割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这种利益不一致导致了中国股市独有的现象: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利益不一致;大股东通过种种渠道进行利润转移;难以通过股权交易进行兼并;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难以发挥。

  资本市场的面貌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而焕然一新:从2005年4月29日到2006年12月20日,上证指数从1159点上涨到2366点,A股总市值也由2005年末的2.3万亿元上涨到6.2万亿元,以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公募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的主体,股市的财富效用开始显现,消除了制度性障碍的中国股市开始更为健康地发挥资源配置的重要功能。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中国股市的全流通时代正在到来。这一时代的到来使得上市公司的行为模式、股东的行为模式、监管体制的变化、资本市场的运作和市场的操作也会出现深刻的变化。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后,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上市公司的经营目标真正转向股东价值最大化,市值最大化管理将成为更能体现上市公司价值的考核指标。同时,中国的股市也逐步迈入投资者的主权时代,投资者手里拿有货币选票,对上市公司有定价权、购买权,再融资的价格也越来越多由市场决定。另外,随着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积压已久的并购重组动力日益显现,“投行创造价值”成为新的投资理念,股权流动性增强带来的资产重组、并购整合等投资银行业务,会成为下一阶段中国资本市场重要的投资机会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机会。

  股权分置完成之后,行政性的限制措施将有条件逐步减少,市场监管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然,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也面临着新的、更为复杂的情况,对一些领域的监管将会有针对性地加强,这也会在长期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点评人:巴曙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
 8股指及市值屡创新高 资本市场各项功能优化

  沪深股市具有历史性意义的一幕在2006年出现。阔别5年6个月后,上证指数在2006年12月14日冲破2001年创下的历史高点,并屡创新高。得益于大市值公司不断加盟,中国内地股市规模迭创历史新高,A股市场总市值规模已经从半年前的4万多亿元快速膨胀到目前突破9万亿元的水平,资本化率从20%迅速上升到35%左右。经济晴雨表功能得到初步显现。

  点评:

  上证指数突破2245点的前期高点,意味着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新的起点。在这个起点上,仅仅比较2245点这个久别重逢的数字,实际上意义并不大,在这个数据背后的市场机制的深刻转换,才是意味深长的。

  与以往的市场不同,2006年的牛市是在“国九条”指导意见下,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明确,原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利益趋于一致的背景下启动的。并且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于5月18日颁布实施,以及其他相配套的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为证券市场和行业发展提供了法制化、规范化、健康化的环境。

  显然,股权分置改革有力地推动了股价的上涨,但同样值得关注的是,每股盈利增长对股价走势的影响越来越大。2006年以来股指较2005年谷底超过60%的反弹幅度主要受到良好的经济环境下上市公司每股盈利增长的推动。实际上,正是由于良好的市场环境带来的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增强,导致尽管目前的股指已超过历史上最高点,但市盈率仍处在20倍左右,远低于2001年的40至50倍的市盈率水平。

  与过去相比,2006年牛市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形成由基金、QFII、保险、社保、券商、私募基金博弈的格局。统计数据显示,仅基金公司管理的资金规模就已经增加到约8000亿元,加上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资金,目前机构投资者已成为证券市场绝对的主力。在这种投资结构背景下,价值投资理念得到深化,市场也进入了大蓝筹时代和机构博弈时代。过去那种普涨普跌的现象越来越少,而市场结构分化趋势加剧,“二八”现象愈演愈烈,资本市场作为外部治理和价值发现的功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点评人:巴曙松

 9保险“国十条”颁布未来保险业发展蓝图绘就

  2006年5月3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保险“国十条”),并指出今后一个时期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四大任务。6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颁布。同日,保险工作座谈会召开,黄菊副总理作出重要批示,指出“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华建敏、吴定富出席会议并作讲话。在科学界定保险业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定位的基础上,“国十条”提出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明确了中国特色保险业的发展方向、主攻重点和具体措施,描绘了未来一个时期保险业的发展蓝图。

  点评:

  对于起步晚、基础薄弱的中国保险业而言,长期以来都因为覆盖人群有限、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从而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去甚远,与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和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也不相适应。首次以国务院名义颁布的保险“国十条”,昭示了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重大政策利好,是国家在继续深入推进银行业改革发展、力促资本市场振兴的同时,谋划保险业更快更好发展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也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保险“国十条”把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定位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着力解决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通过做大做强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服务。

  “国十条”的实施意味着我国保险业在经历了发展初期的探索、调整,甚至迷茫与困惑,以及十六大以来的快速成长期之后,终于迎来了实现新突破和新跨越的难得契机。“国十条”的出台被业界评价为“打通了保险业发展的所有通道”,并被比喻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春天已经来到”。

  “国十条”中采纳了很多先进的理念,有相当一部分甚至是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它将长期以来徘徊不前的农业保险放在极为显著的位置,将涉及国计民生的养老、健康和责任保险重点强调,它几乎打通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全部通道,也阐述了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开放水平的重要意义……可以说,保险“国十条”充分表明了中央政府“力挺”保险业发展的坚定决心,也彰显了我国政府在改革和发展中日益精进的理论和实践水平。

  然而作为学者,我们在欣喜之余更应该冷静地思考。仔细研读之余,将“国十条”中的要求和现实的保险业相比,我国的保险业是如此的“年轻”,某种程度上用“幼稚”来形容也并不为过。应当意识到,我国保险业离成熟市场尚有距离,无论是保险监管机构、保险公司还是学术研究机构,都还有太多的工作没有做到位。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公司内部结构和内控水平的缺陷、学术研究机构的研究力量薄弱等等因素都在不时困扰着保险业的发展。

  虽然千头万绪都需要整理,然而却总要从眼前的第一步“起迈”,我们没有必要妄自菲薄,尽管我们没有发达国家完善的市场机制,但是我们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可以在充分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少走弯路。简单地说,只要我们用心去研究、去实践、去总结,我们便有可能以更小的成本实现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

  点评人:朱铭来(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10“交强险”正式实施保险更深介入和谐社会构建

  2006年3月28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自7月1日起,全国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都应当在3个月内前往保监会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

  6月19日,保监会公布交强险基础费率和责任限额,确定42类车辆中的38项费率,责任限额最高为6万元,表明费率厘定不考虑利润因子,实施浮动费率以促成“奖优罚劣”。6月3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包括与之配套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统一条款。

  点评:

  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已经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汽车消费迅速进入家庭,导致交通事故风险因素日益复杂多样,风险程度也不断扩大。而在交强险推出之前,我国大多数省市仅通过地方立法或部门规章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商业三者险,其法律的适应性和约束力有限,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导致整体投保率并不高。大量机动车在没有任何经济保障的情况下上路行驶,造成对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威胁。

  从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在我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到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正式实施,其间用了两年半的时间,足见立法者之谨慎认真态度。交强险作为我国第一个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法定强制保险,旨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合理赔偿,使得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得以进一步发挥;同时通过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手段,促进驾驶人增强安全意识,从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与以往机动车责任保险所不同,交强险秉承《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对交通事故所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一定限额内实行“无过错责任”的赔偿原则,即完成了从“按责论赔”到“无责赔付”这一责任保险赔偿制度的根本性转变,体现出交强险“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这一规定不仅减少了交通事故的法律纠纷,简化了相关处理程序,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影响广泛,意义深远。

  交强险的另一大特点是其所谓“不盈不亏”的定价原则。它要求保险公司在厘定交强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润率,即费率构成中不含利润。应该强调指出的是,“不盈不亏”原则多体现在费率制定环节,而不是简单等同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来实现微利,也可能由于新环境下赔付成本过高而出现暂时和局部的亏损。因此,交强险的实施带给保险行业的远不止一个新险种那么简单。如何准确把握“不盈不亏”的原则,将是全行业面对的一个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事实上,交强险实施近半年以来,车险市场上出现的一些变化可谓喜忧参半。喜的是各保险公司密切了联系,纷纷通过协议建立交强险赔偿处理协调机制和机动车联合信息共享平台等,使得保险经营主体间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加强了合作,从而提升整体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忧的是在经营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例如强制性的交强险与其他商业性的车险业务捆绑销售,保险公司对中介机构手续费上限的突破和恶性竞争,市场份额的人为划分和限制竞争,救助基金的缺失等。未来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依赖于相关配套规章的完善和保险监管力度的加强,同时也依赖于广大保险消费者和民众的共同关注和监督,毕竟道路交通安全的经济保障和损失补偿制度关系到全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也是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点评人:朱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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