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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9月6日发布缅甸矿业法对税率的规定

2012-07-05 10:48:19   报告业务: 010-65667912

取得开矿许可证者视开采后出售的金属价值,按以下税率向矿业部交纳税款:   
1、宝石税率为5%至7.596;   
2、金、银、铂、钇、饿、钯、钉、钶、银、铀、钍以及本部经政府同意并适时颁布的通令中规定的价值高的矿产税率为4%至5%;   
3、铁、铸、铜、铅、锡、镰、锦、铝、肺、锡、锅、锡、钴、锺以及经政府同意后规定的金属税率为3%至4%;   

4、工业原料矿物或石料税率为1%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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