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通领科技在美国知识产权维权的简述 美国当地时间7月10日,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分区法院布朗宁法官下达判决书,判定通领科技制造销往美国的GFCI产品,不侵犯莱伏顿公司第6246558号美国专利(以下简称“558”专利)。目前原告莱伏顿公司正积极与通领科技寻求和解。 在长达28页的判决书中指出:就通领科技于2006年6月15日向法庭递交的对558专利要求不侵权,不审就判的动议做出了裁定。2007年4月12日,法庭举行了对此动议的听证会,认为通领科技的器件并没有包含“558”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关“复位接触件”和“复位件”等要素,和以等效的方法完成同样功能的相同或等价的结构,因此法庭认定通领科技等被告依法胜诉。 二、通领科技在美维权的胜利对国内企业的启示 1. 强化企业研发投入,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与保护 我们必须明白,决定这场诉讼最终胜利的核心是浙江通领科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信心和尊严根本上来自自身的实力。从这一根本点出发,我国相关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尤其是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市场之前,一定要强化企业的研发投入,形成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并积极申请法律保护。只有这样,才能摆脱模仿对手所造成的被动,才能为企业长期持续有效的开拓国际市场获得知识产权的通行证,才能改变中国制造劳动力密集、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传统形象。 2. 积极掌握目标市场所在国的法律体系、诉讼程序等,实现诉讼成本的最低化 在莱伏顿公司的侵权指控面前,通领科技的董事长陈伍胜专程赴美国制定介入诉讼的策略,选择新墨西哥州联邦分区法院作为主审法庭,为了减少诉讼费用,请求把全部案件移送统一审理并取得成功。正如国内媒体(中华工商时报)对通领科技维权胜利的评价:充分体现中国企业已经掌握美国知识产权专利诉讼的游戏规则,并且具有应对美国非常复杂和难以操作的知识产权专利官司的驾驭能力。 显然,中国企业在面临任何国际诉讼时都必须考虑与之伴随的高昂的诉讼费用:由于对目标国语言、法律体系、司法程序等的不熟悉,造成了中国企业的应诉成本更加高昂。对此,我们建议: (1)在开拓目标市场前,要对目标市场所在国的相关法律体系、司法程序等有一个基础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 (2)在开拓目标市场的过程中,聘请当地的律师为企业的各项商务活动提供全面的法律文件的把关,防微杜渐; (3)在面对竞争对手等的法律指控时,企业高层要予以高度的重视,积极制定系统的应对策略,选择成本较低的应诉路径; (4)在国际诉讼的过程中,企业要有足够的耐心,做好各方面的应急准备,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长期的努力。 (撰稿人:金香淑 本文属原创稿件,由北京中恒远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专供EC网,转载请注明来源。文中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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