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倾销行业特征明显
在国际贸易领域里,反倾销手段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贸易政策和贸易救济中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反倾销在全球每年的立案数量已经从上个世纪80年代的每年平均138起,增加到本世纪初的每年平均330起,增长十分显著。
我国反倾销申诉工作开始比较晚,但发展很快。从1997年第一起新闻纸反倾销案开始到2005年初,在不到8年的时间里共立案37起,平均每年4起左右;审结24起。从2001年开始立案较以前为多,尤其是入世以后,平均每年7起左右。
相对来说,我国反倾销申诉案件的数量还比较少。我国反倾销申诉案件的绝对数量和每年的平均数量,与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提起的反倾销案件相比,反差很大,因此反倾销申诉工作还有适当加强的必要。同时,反倾销申诉案件的提起,需要很强的法律意识和主动的行为。国内产业目前有必要加强运用世贸相关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尤其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比较短,企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都比较差,需要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组织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指导。
经过8年的实践,我国对进口产品反倾销调查案件表现出一定的行业特点。
1. 涉案产品相对集中
所有案件均集中在化工、化纤、造纸、钢铁、通信等五大行业,尤其集中于化工行业。化工行业共立案25起,占全部案件的70%以上。其他化纤行业5起,造纸3起、钢铁3起,各约占10%左右。这与上述行业受到国外进口产品低价倾销造成国内相关产业严重损害具有直接的关系;同时也说明,各个行业的第一起案件的提起很重要,对整个行业的带动、启发和示范作用很大。
2. 涉案产品多为原料型产品
特别是化工产品中提起的反倾销多为原料型产品,导致上游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其下游产业受到国外进口倾销产品的冲击更为明显。由于上游产品的价格因反倾销而恢复到正常水平,而下游产业因进口产品的倾销导致市场价格偏低,造成国内产业普遍利润下降甚至亏损。因此下游产业如果受到国外进口产品低价倾销的冲击时,也有必要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同时,上下游产业的关系以及利益的平衡,越来越引起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各方面的重视和关注。
3. 涉案产品多属于快速成长和发展的产业
这一特点是与我国改革开放大的宏观形势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国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很多行业从无到有,并逐渐发展壮大,从过去依赖进口产品向逐步替代进口产品转变。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内市场的逐步开放,与国外同类产品的竞争日趋激烈,倾销与反倾销也就成为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这一特点带有很强的中国特色。也使进口产品的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具有隐蔽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国内产业的损害往往表现为对国内产业的严重抑制。
4. 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高技术产品或者新兴产品等相对“小”的产品
从这种趋势可以看出,我国产业的技术水平正在逐步提高,产业发展也日益成熟。很多产业是在经历了多年技术封锁,获得技术突破而建立起来的。在这种情况下,进口产品倾销,对国内新兴产业的挤压十分明显。
我国反倾销案件中产业损害的表现和特点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规定,一项反倾销措施的采取应当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国外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存在倾销;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损害;国外产品倾销和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关于第一个条件,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所谓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因此某一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主要是看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其正常价值。在通常情况下,正常价值为国外同类产品在其本国的市场销售价格。而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倾销幅度。
关于第二个条件,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所谓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同类产品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商务部在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时,一般是以立案公告前一段时间内(一般为3-5年)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走势以及国内产业的主要经济指标和因素的变化趋势来分析损害及损害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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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我国 遭遇反倾销特点突出
2005年1-6月,共有印度(5起案件)、墨西哥(3)、澳大利亚(2)、南非(2)、哥伦比亚(2)、美国(2)、欧盟(1)、加拿大(1)、巴基斯坦(1)、土耳其(1)、以色列(1)等11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20起、保障措施调查1起,涉案金额约2.96亿美元。
1. 纺织品贸易摩擦剧烈
截至6月,印度、美国先后对我纺织品发起反倾销调查3起(印度2起,美国1起),涉案金额约2亿美元。案件数量占今年案件总数的21%,涉案金额则占到80%。此外,欧盟产业界已经多次向欧委会递交申请,要求对我劳保鞋(6月30日,欧委会已决定对自我进口的劳保鞋开始反倾销调查)、纺织面料鞋及皮鞋3种鞋类产品(年出口额约13亿美元)发起反倾销调查。
2. 亚非发展中国家不断出现摩擦新热点
虽然上半年反倾销案件总数呈下降趋势,但亚非发展中国家在对我反倾销方面不断出现摩擦新热点,印度等国已经成为对我发起反倾销的大户。在全部20起反倾销案件中亚非发展中国家占据一半,其中,印度、南非、土耳其等涉案金额达2.05亿美元,占全部反倾销涉案金额的77.4%。仅印度对我的反倾销调查数就占全部立案的1/4,涉案金额占全部金额的3/4。
3. 美国对我337调查数量有增无减
今年以来,美国ITC共发起337调查11起,涉及中国的调查为5起(路由器、橡胶防老剂、彩色电视、撞球杆、音频处理集成电路),占同期美国调查总数的31%,较去年同期的3起有所增加,位居各被调查国的首位。337调查已经成为继反倾销调查后,美国限制我产品出口的重要手段之一。
最新看板:
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甲硝唑做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05年7月初,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甲硝唑做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将对原产于中国的甲硝唑的反倾销措施延长1年,继续对所有中国公司征收12.27美元/公斤与到岸价差额的反倾销税,有效期到2006年4月15日为止。
印度继续延长对原产于中国的安乃近的反倾销税
2005年7月初,印度商工部决定将针对原产于中国的安乃近的反倾销措施延长1年,继续对所有中国公司征收2.592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有效期到2006年4月9日为止。
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季戊四醇做出反倾销终裁
2005年7月1日,土耳其政府发布25862-2005/14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季戊四醇做出反倾销(案号25717-2005/4)的终裁,决定征收270美元/吨的反倾销税。
印度将对原产于中国等国家(地区)的尼龙长丝纱线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5年7月4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和联合关税理事会决定对原产于中国、中国台湾省、马来西亚、印尼、泰国和韩国的尼龙长丝纱线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
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糖精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5年7月12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和联合关税理事会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糖精进行反倾销调查。此案的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
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橡胶助剂做出反倾销终裁
2005年7月8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橡胶助剂(MBT、MBTS、CBS和PVI)做出反倾销终裁。裁定原产于中国的橡胶助剂MBTS对印度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对山东单县化工有限公司征收0.402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对其他中国公司征收0.464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原产于中国的橡胶助剂MBT和CBS并未对印度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我国商务部决定延长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调查期
2004年7月16日,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5年7月16日,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