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红字发票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作了规定。深国税发[2000]229号文件重新明确如下:
1凡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能取回原发票的,如果销货方未作帐务处理,可将收回的发票联粘附在存根联后面注明作废,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不得开具红字发票;如果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呆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将收回的发票联粘附在给字发票的存根联上。
2、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无法取回原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销货方必须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即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回及索取折让证明》(普通发票开具书面证明材料)送交销货方,才能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否则,销货方不得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3、防伪税控企业跨月后发生购货单位退情形,可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开具红字电脑专用发票,扣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并重新开具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企业,收到的发票和抵扣联注明“作废”字样,贴附在红字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后作为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