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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2007-12-24 12:30:46   报告业务: 010-656679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某发展集团及所属公司、学校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等方面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票、收据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五条 发票、收据的印制必须事先向集团计财部申请,经集团总裁批准后印制。

  第六条 印制发票、收据必须提供印制票样、数量、每本份数、联次颜色、编号规则等内容。

  第七条 印制发票除需得到集团批准外,必须遵守国家和当地税务机关有关发票、收据印制的规定。

  第八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九条 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发票,并在误填的发票上注明“作废”。

  3.有发票开具后因收执方不索取应单独保管,

  4.项目填写齐全

  5.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6.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7.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相符。

  8.发票联和记帐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9.开票人和收款人应在发票上填写全名,不许只写姓氏。

  10.尽量作到开票人和收款人的分离。

  11.不得拆本使用发票和收据,存根联应始终为整本。

  12.作废发票应所有联次齐全,已撕下的联次应粘贴在一起,不许缺少联次。

  第十条 发票的开具时限为收讫款项或取得索取款项的凭据的同时。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  收款后应在发票或收据上加盖“现金收讫”或“银行收讫”章

  第十二条  发票应按编号顺序使用,不许跨页使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记录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十四条  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当日书面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妥善保管发票和收据,设专人负责保管,放置在安全的场所,防止丢失。

  第十六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各单位不得收取。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集团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计财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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