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与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年度时间的确认以及相关计算问题难以准确把握。对此,依据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举例进行分析、计算与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该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显而易见,亏损的弥补直接影响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认,而获利年度的确认又决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享受期限。获利年度确认的具体操作有以下五种类型: 1.当年开业,当年盈利。开业年度即为获利年度。 2.开业后连续或间断亏损未超过五年,五年内所得可全额弥补累计亏损的,弥补完累计亏损的年度即为获利年度。 3.开业后连续或间断亏损超过五年,五年内所得可全额弥补累计亏损,五年后所得只能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从而确认获利年度。 4.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应当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企业再度出现亏损而中断或推延执行。 5.确认获利年度并已经享受优惠后,企业再度出现亏损的,亏损亦可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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