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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帐户的开户手续

2007-12-24 12:30:41   报告业务: 010-65667912

      外汇帐户的类别

     根据《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目前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审批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共包括两类:

     1、外汇结算帐户;

     2、外汇专用帐户。

     符合规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可以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在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

     外汇专用帐户包括:代理进口、贸易专项、承包劳务、捐赠援助、专项代理、国际货运、国际汇兑、国际旅行社、免税商品及暂收待付等业务需在国内开立的外汇帐户及承包劳务需在境外开立的外汇帐户。

 
      外汇帐户审核材料的基本要求

     1、如需开立外汇帐户,其开户申请书应是正式公函,必须盖有单位公章,申请内容明确,开户申请书中必须写明外汇资金来源、用途情况,开户银行,开户币种,如是专项帐户还需说明项目及有关情况及开户期限,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开户需持外汇局要求的有关材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3、接受捐赠或援助的单位必须是国内民间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国内事业单位,并按捐赠或援助协议规定将捐赠款项用于境外支付。

     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一律退回,不进行审核。

     开立外汇帐户所需材料

     1、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经贸公司年进出口总额在等值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年进出口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

     (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年进出口额:是指外经贸公司或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每年以海关报关单为依据所统计的进出口实际发生额。

     2、中资企业外汇专用帐户

     (1)贸易项下进口代理、贸易专项帐户(贸易专项包括中标项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投标保证金、先收后支转口贸易等)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企业营业执照;

     外经贸部关于对外经营权的批复;

     与开户相关的合同;

     有关国内单位外汇来源材料;

     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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