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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2007-12-24 12:30:37   报告业务: 010-65667912

  税法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及《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需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占应纳税所得的50%以上,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规定:根据2006年2月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5章第217条,“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是新会计准则引入国际会计准则的新概念之一,它与“收入”的区别在于是“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接受捐赠”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新准则将其归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增加当期的所有者权益。旧准则接受捐赠时计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年底再转入“资本公积”等科目,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已经取消了,而是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应交所得税金额转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财税差异:在旧准则下,接受捐赠由于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从而存在着财税差异;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企业接受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基本上是一致的,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只有在“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的情况下,税务处理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确认收入,而会计处理则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这时才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例1.假设某企业接受捐赠的原材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金额85.47万元,税额14.53万元,总价值10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5年平均将捐赠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则:

  接受捐赠时:

  借:原材料  854 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5 300
    贷:营业外收入1 000 000

  第1年年末:

  借:所得税费用80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800 000

  第2年至第5年每年年末,分别为: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200 000
     贷:所得税费用 200 000

  注意:

  1.上述分录中,“递延所得税负债”借或贷的对应科目应为“所得税费用”科目,而不直接计入“应交税费”科目。

  2.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第5行“其他收入”来源于“《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附表一”第27行“接受捐赠的资产”,该行每年应填写税务局经核实确认的20万元,而非会计上“营业外收入――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发生额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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