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二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双方当事人直辖市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 第三,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导致停产、合并、兼并、分立、转制、易地改造等,在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的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的意见,共同协商裁减办法,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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