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7月1日起,广告费限额扣除的计算标准,统一按新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计算口径,统一按新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列数额计算,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
目前,大多数企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都受规定的比例限制,同时各自规定比例的执行时间也不尽相同,致使广大纳税人在计算当期税前扣除和向以后年度结转的广告费时,出现混淆错误。下面笔者就国家现行规定的不同企业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比例整理如下:
1、按100%全额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值得注意的是:超过5年的,按上述8%的比例扣除。
2、按25%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3、按8.5%扣除。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鉴于电信企业广告宣传的特殊性,对其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4、按8%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同时,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也可以据实扣除。超过以上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均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5、按2%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条规定: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其他企业的广告费扣除比例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6、按0%(即不得)扣除。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5号)文件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7、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的结转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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