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是社会资金周转的中介,是我国银行的主要中间业务,在过去数十年里为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银行结算在面临更大发展机遇与空间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盲目发展,不利于银行结算手段彻底改善。
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加大了改善结算手段的科技投入,相继建立了系统内的电子汇兑系统,目前包括人民银行的电子联行在内,共有五个覆盖全国的异地清算网络。这些支付清算系统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存在不少问题。第一,五个系统功能趋同,重复建设导致资源浪费严重。第二,系统资源分割,作用有限。由于商业银行电子汇兑系统自成体系,不能解决跨行清算问题,这些相互独立的系统只能局部发挥作用。而系统内业务量有限,难以形成规模效益,投入产出效益不理想。而且,电子汇兑系统也没有解决市县两级清算速度慢的问题,造成各行承诺的“全国24小时到账”不能完全兑现。第三,进一步改进难度大。主要是各行在系统建设时,软、硬件没有统一的标准,数据信息格式不一给系统横向联网造成极大障碍,要进一步改造须投入大量资金。我国的银行卡网络建设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多家低水平重复建设,导致用卡环境一直未能有效改善,而支付清算系统也重蹈了银行卡网络建设的覆辙。
二、无序竞争,降低了银行结算的服务质量。
目前我国银行结算竞争秩序还不规范,这集中体现在跨行结算业务上。一是时间长。同样一笔结算业务,跨行业务同城要晚一至二天,异地要晚三至四天;二是问题多。对代理解付的银行汇票吹毛求疵印章不清、密押有误等,搪塞拖延兑付。还有转汇业务也经常以各种理由退票等;三是查询难。银行之间的结算业务查询,电查函复或查而不复现象较为普遍,对客户直接上门查询也是马虎了事,极不负责;四是举报多。部分行把跨行结算作为竞争手段,肆意压票退票,这类违规占到结算举报近九成。跨行结算业务违规往往是部分行钻制度的空子,这给人民银行监管增加了难度,也损害了客户利益和银行自身信誉。
三、创新不多,限制了银行结算功能的充分发挥。
我国银行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习惯将银行结算业务看作单纯的基础核算工作,忽略了它潜在的市场开发能力。从以下两个现象可以说明,一是银行结算工具与十年前相比没有大的变化,对银行本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客户有需求的结算工具缺乏积极性,有的是在人民银行组织推广下,勉强为之;二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消费、投资、劳务等经济交易越来越多,对银行结算提出了需求,结算制度也允许个人开立银行账户、使用票据等结算工具。但银行对个人信用始终存有偏见,无形之中增加了个人通过银行办理结算业务的难度。我国银行业即将面临加入WTO后的激烈的竞争,要赢得竞争就必须搞好业务创新,但银行目前对结算市场的开发力度明显不够。
四、收费偏低,制约了银行结算收益的实现。
银行结算现行收费标准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这一标准与1989年颁布实施的《银行结算制度》基本相同。考虑到通胀和银行支付结算投入增加、设施改善等因素,目前的收费标准明显偏低。如,银行办理一笔汇兑业务要经过汇出汇入行四至五道手续,而手续费仅0?5元,实现收益与经营成本不对称。再如,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程度与信用贷款相差无几,但其手续费收入仅约为同档次贷款利息收入的3%以3个月为例,收益与风险严重背离。此外,从国内外比较来看,发达国家支付结算等中间业务收入占到利润总额的40%,而我国仅为1%,这与收费标准偏低有很大关系。结算收费标准偏低,难以弥补银行经营成本,影响了银行收入和对结算业务投入的积极性,制约了银行结算业务发展。以上问题,影响我国银行结算正常、健康发展,尤其在我国即将加入WTO,金融业面临外资银行强力挑战形势下,这些问题亟待也必须加以解决。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实行统一清算。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当前银行结算功能只需一个清算网络就能实现,这是我国银行支付系统的发展方向。
具体思路是,由各行成立会员制清算机构,对现有软、硬件资源进行重组,实行投资分摊、资源共享,建立一个高效、安全、覆盖全国的清算网络,承担起银行的所有清算业务。采取统一清算除节约投资与运行费用外,还有减少人员,便于管理等诸多优点。必须引起重视的是,在网络建设过程中,应避免盲目追求速度倾向,做法上宜采取先局部,再整体,先中小金融机构,再国有商业银行等步骤,循序渐进地展开,确保网络质量。
二、改变监管策略。
对当前跨行结算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人民银行除严厉查处外,适当改变监管策略也很有必要。主要从增强银行遵章守纪自觉性入手,人民银行可将银行结算的各项制度要求进行科学量化,通过定期考核、评比,对结算工作优异的行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以扩大其影响,增强其信誉,提高竞争能力。反之,对结算工作长期较差或严重违规的行处实行公开曝光,通过客户选择等市场压力约束其行为。通过这种“由堵到疏”的监管方式转变,更有利于净化结算环境,提高银行服务水平。
三、树立市场意识。
市场经济体制下,银行作为市场主体,要牢固树立“市场至上”意识,银行结算要为支持经济发展服务。银行要根据客户和市场需要,积极开发新产品、拓展新业务。第一,开展市场调查,了解客户需求。银行要主动深入企业,或通过与客户业务往来直接了解客户需求。对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结算方式与方法,要提上议事日程;第二,广泛宣传,稳妥推进。新业务宣传要形式多样,让更多客户熟悉新业务并从中受益;第三,制定配套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新业务开办前,要有较完备的内控制度,避免新业务风险给客户或银行造成损失。
四、调整收费标准。
银行要发展必须要有正常的收入来源,其中自然也包括银行结算收入,调高结算收费标准势在必行。新的收费标准要在测算结算业务实际劳务支出与其他各项经营成本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保证银行有一定利润的情况下,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订收费标准,提交国家物价部门发布实施。关于风险结算业务收费,建议根据具体风险程度,实行浮动收费,以体现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