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合理选择银行结算方式对加速资金周转,抑制货款拖欠,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从一些年来支付结算的实践看,不少企业单位在银行结算方式选择过程中,还不能做到游刃有余,迫切需要我们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一、企业进行银行结算方式选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支付结算方式的多样性、支付清算活动的复杂性都需要企业单位合理选择结算方式。
1988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改革支付结算,建立了以“三票一卡”为主体的结算体系。目前可供企业单位选择的结算方式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国内信用证。然而,从近几年的银行结算实践看,各种结算方式的推广使用不够均衡。开办情况好的有支票。银行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比较好的有银行承兑汇票、信用卡、托收承付,比较差的为银行本票、商业承兑汇票,至今几乎未开办的为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同时,国家还鼓励网上支付业务的开展。
在传统的手工联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开办的同时,正在进行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已将网络终端延伸到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实现了“天地对接”和业务到县。大多数商业银行已开通行内电子汇兑业务,全国银行卡联网工作也正在加紧进行,资金汇划及时到账已变为现实,结算方式进一步增多,清算体系更加完善,清算手段更为现代化,使得结算方式的选择成为必要。
2.各种结算方式各具特点,各有其适用范围,客观上要求企业单位进行结算方式的选择。
银行汇票签发银行作为付款人,付款保证性强;代理付款人先付款,后清算资金;特别适用于交易额不确定的款项结算与异地采购之用。票据自带,避免携带大量现金,十分便捷。
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极强的融资功能,承兑申请人可以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申请银行承兑,以承兑银行的信誉作为付款保证,获得急需的生产资料;持票人急需生产资金时,既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也可以向供货单位背书转让票据;提供贴现贷款的银行急需资金时,既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也可以向其他商业银行申请转贴现;票据到期,承兑申请人不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兑付票款后,将不足部分转入其逾期贷款户。它是将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完美结合的一种结算方式。由于票据的流转环节多,提示付款期限长,查询难度大,容易被“克隆”,是目前票据结算风险防范的重点之一。同城异地结算均可使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或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持票人需要资金时,既可以申请贴现,也可以背书转让。承兑人作为付款人,付款保证程度视企业的信誉高低而定,商业银行、被背书人接受票据的难易程度也视承兑人的信誉而定。一般讲它的付款保证性没有银行承兑汇票高。同城、异地交易均可使用。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如同现金,出票银行作为付款人,付款保证性很高。既有定额本票,又有不定额本票,可以灵活使用。缺点是由银行签发,与支票相比手续相对繁杂。在同城范围内使用。
支票由出票单位签发,出票单位开户银行为支票的付款人,手续简便;既有现金支票,可以提现,又有转账支票,可以转账,还有普通支票既可以转账,又可提现,方便灵活,要求收妥抵用,在同城范围内使用,已被企业单位广泛接受。但在支票结算中可能存在签发空头支票,支票上的实际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
不符等问题,存在一定风险。
信用卡属于电子支付工具的范畴,方便、灵活、快捷、同城、异地均可使用;既有公司卡,又有个人卡;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钱货两清;有存款可以消费,无存款在授权额度内也可以进行消费;它是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最便捷的一种方式,它的使用极大地减少了现金使用量,降低了货币流通费用,发展前景非常广阔。但该结算方式受特约商户与ATM机普及程度、银行卡网络的完善程度、银行卡功能开发程度等的限制。
汇兑是企业、单位间款项结算的主要方式之一,通用性强,适用于异地结算,早已被广大企业、单位所接受。但该结算方式只具有给付功能,无融资功能,只适用于付款人主动付款的结算。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适用于清偿债务、收取公用事业费。办理委托收款业务必须具有可靠、有力的收款依据,或者双方事先约定。属于商业信用,付款保证性相对较差,只用于收款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结算。同城、异地结算都可以使用。
托收承付是先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采用这种方式结算,购销双方必须签定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约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付款争议较多,目前仅限于收。付款单位为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及经营管理较好,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间使用。
国内信用证结算适用于国内企业间的商品交易款项的结算,不能用于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付款保证性强,申请开证时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只要受益人遵守了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具有融资功能,受益人在信用证到期前需要资金时,可以向指定的议付行申请议付;通过银行进行传递,手续严密,不可背书转让,流转环节少;灵活性强,信用证开出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随着购销活动的变化,经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已确定的信用证条款;开证行作为付款中介,负责单据与已订立信用证条款的核对工作,很好地保护了收、付款双方的利益。但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对货运单据的合法性、规范性要求高,手续相对繁杂,手续费也比较高。
各种结算方式各具特色,各有针对性、局限性,使用范围也存在差异,是进行结算方式选择的内在要求。
3.选择适宜的银行结算方式,可以降低、甚至避免结算风险的发生。
如选取银行本票结算,就可以避免因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而使企业财产被人欺骗的风险;如选取银行汇票结算,一方面可以避免携带大额现金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采取汇兑结算,款项付出后拿不到货物的风险;如选取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结算,就可以降低乃至避免采取托收承付结算中,货已发出,难以及时、足额收到货款等风险的发生。
4.进行结算方式的选择是企业重要的财务管理活动,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企业的交易活动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活动来实现,企业结算方式选择失当,会导致正常交易活动无法实现的后果,反之,则会使难以实现的交易变为现实。所以,企业结算方式的选择对其持续经营意义重大。其次,企业的银行结算活动主要表现为现金的流入、流出,因此,选择适宜的结算方式对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将会产生重要影响。最后,企业的一切活动都围绕着经济效益这个中心进行,企业结算方式选择得当,不仅可以增加不少无息、低息的可用资金,降低对银行贷款的依赖程度,减少资金使用费用,而且可以降低直接与间接结算成本,减少费用开支,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意义重大。
二、企业进行银行结算方式
选择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企业选择银行结算方式十分必要,意义重大。但是要做好这件事情,企业必须从多方面综合考虑。从比较各种结算方式的特点及局限性出发,重视企业银行结算活动与生产经营活动内在联系的研究,注意财务政策的协调、配合,才能选择出最适宜的银行结算方式。
1.熟练掌握银行结算规定,重视结算方式的比较研究。
我国现行的银行结算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全国人大通过,199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二是由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发布,199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三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四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五是各级人民银行发布的结算业务文件。以上几方面的银行结算规定,内容丰富,专业性强,我们只有在学习并熟练掌握的基础上,才能进行结算方式的选择,否则,选择就无从谈起。
各种结算方式各具特色,它们既有共性的方面,也有独特的方面;既有相通的方面,又有互补的方面,企业必须重视这方面的比较研究工作。
从付款保证性角度进行比较选择结算方式。如果销售企业对购货单位的信用情况不掌握,对及时、足额收回销货款缺乏信心,可以选取信用卡结算,汇兑、支票款到账后发货,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如果对购货单位的信用情况有所了解,在以往的交易中无不良付款记录,除了选取上述结算方式外,可以考虑采取支票结算方式。如果购货单位信用程度比较高,在选取上述结算方式的同时,还可以考虑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比较付款期限,选择结算方式。如果欲即期收款,可以选取信用卡、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如果打算约期收款,可以选取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
根据可否转让票据进行选择。如果收款人欲再次背书转让票据,可以考虑选取汇票、本票、支票结算,否则,选取国内信用证、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按照可否从银行融通资金的要求进行选择。如果持票人欲凭票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可以选取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否则,选取其它结算方式。
从防伪的角度出发进行选择。如果担心银行承兑汇票被“克隆”,可以适当增加国内信用证的使用;如果担心出现伪造、变造的大额银行本票,可以采取持支票到出票人开户银行进账的方式。
2.了解本企业购销活动情况,特别是对供求信息、形势要恰当把握。
在销售活动中,如果本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属紧俏商品,供不应求,可以采取汇兑、支票款到账后发货,信用卡、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的办法;如果本企业的产品属供求大致平衡的商品,在购货单位同意的情况下,除了采取上述办法外,可以考虑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支票结算方式;如果本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属于供大于求的商品,在选取上述结算办法、方式的同时,还可以考虑选取商业承兑汇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在采购活动中,也应区分不同的情况,选择相应的结算方式。
3.正确认识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区别与联系,注意结算方式选择与交易合同签订工作的协调与配合。
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属于票据立法上所讲的基础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基础关系往往是票据行为产生的原因,但它与票据关系的产生没有直接的联系,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一经出票、转让,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就会相互分离。基础关系的无效、瑕疵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有效性,除非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的人,否则票据付款人不能行使票据抗辩权,拒绝付款。因此,我们在进行结算方式的选择时,一定要重视交易合同的签订工作,注意与企业定价、现金折扣等财务政策的协调与配合,使票据关系建立在可靠的基础关系之上,弥补或预防无法行使票据抗辩权带来的缺憾,利用合同这种形式,防范未取得对价情形下的票据付款造成的损失,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选择适宜的银行结算方式是企业财务决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在进行综合分析、权衡利弊后,才能选择出某个时点、某笔交易最适宜使用的银行结算方式,为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