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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办法(六)

2007-12-24 12:30:15   报告业务: 010-65667912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银行办理各项结算业务,根据承担的责任和业务成本以及应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分别收取邮费、电报费、手续费、凭证工本费。收费范围,除财政金库全部免收、存款不计息帐户免收邮费、手续费外,对其他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规定收取费用。邮费,单程的每笔按邮局挂号信每件收费标准收费;双程的每笔按邮局挂号信二件收费标准收费;超重部分按邮局规定的标准加收。电报费,每笔按二十八个字照电报费标准收费。用途栏字数超过三个字的,按超过的字数每字收费的标准加收。急电均加倍收取电报费。手续费,按银行规定的标准收费。支票的手续费由经办银行向购买人收取,其他结算的手续费、邮电费一律由经办银行向委托人收取。凭证工本费,按照不同凭证的成本价格,向领用人收取。

  第二十七条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定额银行本票、使用清分机的支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银行汇票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使用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专业银行总行负责印制。信、电汇凭证、委托收款凭证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使用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支票、定额支票、不定额银行本票的格式、颜色、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规定,由各银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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