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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领域出现合同信誉危机:直面合同诈骗

2007-12-24 11:25:04   报告业务: 010-6566791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市场主体进行交往的主要形式,合同纠纷在增多,利用合同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在增多。不履行合同必定无法经营,履行合同又可能受骗,如何防止合同诈骗成为各个市场主体面临的一道难题。

根据国家工商局统计,欺诈合同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合同履约率已由1990年代的70%下降到目前的50%,在没有履行的合同中,相当一部分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在上海,根据权威部门犯罪资料的统计,自1998年至今,合同诈骗犯罪已经在上海经济犯罪案件总量中排名第一。

合同诈骗不但损害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由于此类案件增多,还导致经济领域出现严重的合同信誉危机,污染了社会风气,造成了社会的混乱。

假公司连环诈骗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连环诈骗的案件。案子起于2003年6月9日,“邹天龙”(假名)以北京路凯石化制品有限公司名义与金岛润滑油有限公司签订成品油采购合同。合同订立后,邹天龙于2003年6月13日至6月24日用四张延期支票从金岛润滑油有限公司拉走润滑油153.27吨,总计价值513454元。因四张延期支票均未能兑付,金岛润滑油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3年10月30日判决北京路凯石化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天津市金岛润滑油有限公司货款513454元。有意思的是一审判决送达后,北京路凯石化制品有限公司竟然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邹天龙及委托代理人却杳无音信,北京市第二中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21日裁定按撤诉处理。

2003年11月1日邹天龙又以北京路凯石化制品有限公司名义,以同样方式与庆炼石化有限公司签订分期买卖润滑油合同,在收取庆炼石化有限公司润滑油4002箱价值人民币290991元后,因延期支票空头,庆炼石化有限公司在未能索取货款后也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4年1月14日缺席判决北京路凯石化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大庆市庆炼石化有限公司货款290991元。

因北京路凯石化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金岛润滑油有限公司、庆炼石化有限公司分别于2004年2月23日、6月2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查明:北京路凯石化制品有限公司是由自然人申请开办设立的股份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天龙系股东之一,邹天龙在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注册登记时使用假身份证进行注册登记,在骗取注册登记后,采用虚假签订合同,给付延期支票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除上述两家单位外,邹天龙还诈骗其他20多家单位的财产价值人民币300余万元。近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以特大合同诈骗案已对邹天龙立案侦查,邹天龙已被公安局列为在逃犯进行通缉。所谓的合同纠纷实际上就是一起刑事合同诈骗案。

法院遭遇执行难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仅履行合同小部分,而对合同义务的绝大部分无履行诚意以骗取财物的行为。法院每年都有数起在审判和执行案件中,因为发现有犯罪事实而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例。

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采取各种办法,仍无法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长期躲债不归,查无下落,或者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是一般意义上的执行难。而且对于刑事诈骗案,公安机关如果无法追回被骗财物,法院在挽回受骗人损失方面同样束手无策。

法院在判决书肯定会判决继续追缴“赃款”和并处罚金,但是除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能够得到执行外,其他关于财产的内容是一张真正的“白条”。因为目前法院的人、财、物状况导致法院根本没有能力执行此项内容。此项内容比一般意义上的执行难更是难上加难,实际上也不可能得到执行,因为诈骗犯在行动开始就为转移、隐匿财产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再加上他们无度的挥霍,在他们被抓获时,基本上是不名一文。

但是,法院不能挽回受骗事主的经济损失并不等于坐视不管。我国新刑法将合同诈骗从作为侵犯财产罪之一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单列罪名,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扰乱市场秩序罪中。新刑法第224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与旧刑法第151、152条相比,增加了“罚金”刑,反映了对经济犯罪加强财产处罚的现代刑罚趋势。目前,公安机关不断提高侦察破案的效率,提高调查取证的能力,审判机关及时作出判决,中央统一组织各地司法部门将配合协作,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使罪犯尽可能快地受到刑罚的制裁。另外,国际间的司法交流与合作不断增强,向国外转移财产的做法将得到越来越强有力的打击。

防止被骗的几种方法

首先,提高市场主体的缔约能力、防诈骗能力,加强自我防范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对缔约对手资信状况的了解和保持谨慎注意,是防止合同诈骗的第一步。针对当前单位受骗多于个人受骗,国有资产受骗多于私人资产受骗的现象,及受骗方工作人员与诈骗方内外勾结进行诈骗的现象,国有企、事业单位应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项目责任制等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财政、会计制度,对于签订合同的预付款、定金,实行会计监督,经济往来坚持钱货两清原则,使财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预付款、定金进行诈骗犯罪。加强企业内部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人事档案,对于有前科、劣迹的人应审慎录用。同时做好私法与公法的协调,在民法、公司法中应增加和完善从业人员对业主的忠实诚信义务的有关规定,完善有关职务代理法律责任的规定。市场主体应通过学习,掌握运用抵押、质押、留置、不安抗辩、同时履行抗辩及行使合同撤销权等法律途径,防止受骗,减少损失。

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前应对缔约对手进行选择与调查。调查对方的资信状况,主要包括:第一,对方的经济状况,如注册资本、实有资本、资产负债情况、经济效益情况、经营内容经营水平、生产能力和技术设备等;第二,对方的商业信誉情况,如产品质量、履约能力及以往的履约率等。对资信状况的调查,一般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第一,通过银行调查,这是在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方法;第二,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专业性咨询机构进行调查;第三,通过当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第四,在国际贸易中,可通过驻外机构进行调查;第五,通过与其有贸易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调查。

其次,作为国家管理部门来说,作好市场主体有关信息的公开将为合同诈骗筑上一道坚固的堤坝。现代企业信用的核心是资本信用,为保证交易安全,我国具有较系统的工商登记管理制度;公司法规定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制度,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了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特定会计准则,其目的在于尽量公开与市场主体资信状况相关的信息,并通过广告法规定了广告应当具有的真实性,防止通过广告发布虚假信息。然而,现实中企业虚假出资、注册资金不实、发布虚假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屡有发生。企业多立账户,纳税账户与管理账户、存款账户与支付账户之间不统一的情况严重,有关部门之间缺乏信息沟通,极大地阻碍了市场信息的公开。为交易安全计,上述领域应进一步整顿,使之规范化,如严格执行公司的成立条件,必要时可“揭开公司的面纱”,直接追究公司设立人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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