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想托新加坡的熟人购买价值超过5万美元的礼物,但是你又嫌外汇管理局的审批太麻烦,甚至担心不给你购汇(现在我国普通公民每年只能申请累计不超过5万美元的外汇额度),那你还能怎么办?
“欢裕公司”的服务可能会吸引你的目光,但是,小心,你一旦选择它的服务,就进入了跨国“地下钱庄”的链条,很可能在帮助犯罪。
一家专业汇款公司
在2006年4月前,你只要上网搜索关键词“欢裕公司”,就会发现,这家合法注册在新加坡的公司可以为你办妥一切。它可以把你超过价值5万美元的人民币转换成新加坡元或其他外汇,“汇”到新加坡的银行账户。在欢裕公司的网站上,它以简洁的话语推销着自己:公司创建于1989年,和全球主要银行都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尤其可以向马来西亚、印尼、泰国、中国从事专业汇款业务。它还号称拥有20000老客户。
欢裕公司收费低廉――每汇一笔手续费17新加坡元(约合84元,人民币,下同),金额超过15万元的免费,逢节假日还有手续费折扣等其他优惠措施,并保证“下午1:30之前开单,当天到账”。如果你在新加坡想汇钱到中国境内,这家公司甚至还会在每次汇款之后送给你一张价值几元的IP电话卡供你拨往中国查询款项。
倘若你在中国的银行(例如工行)要完成同样的汇款,普通的5万美元一笔的业务,你要付汇款金额1%的手续费(最低20元,最高200元),还要付100元的电信费,而且要等一个星期。倘若你申请VIP的“速汇金”服务,至少也要付23~30美元(约175元~228元)的手续费,虽然也只需要10分钟,但是你只能汇美元,也别想在没有外汇管理局批文时汇出超过5万美元的款项。
如果不考虑中国的外汇管制,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你当然会按照“物美价廉”来选择,这样,你就会成为欢裕公司的客户。根据《司法会计检验报告书》,从2003年12月至2006年4月,全国就有31个省、市、自治区成千上万的人这样做,不过,他们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中国与新加坡不同,它是外汇管制的国家。
2007年6月15日,上海一中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涉案共有四名被告,其中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是新加坡人,陈培祥是中国福建莆田人,参与案件的还有数人,但是没有被提起诉讼。
其中,公诉人认定:2004年1月至2006年4月,该四人分别向8200多个中国境内的单位、个人支付人民币23.56亿余元,收取境内的280多个单位、个人人民币29.97亿余元,合计人民币53.54亿余元。这被称为上海建国以来最大的“地下钱庄”案。
“跑银行”的欢裕员工
欢裕公司在上海、苏州、东莞、天津都设有“分支机构”,主要开展两项业务:一是将人民币划入指定客户的账户。例如有的客户是在新加坡的中国劳工,他们需要将赚得的新加坡币汇到中国,他们将新加坡币存入欢裕指定的新加坡银行账户后,欢裕公司在沪将对应的人民币汇至客户指定的中国账户。
另一项业务是收取客户支付的人民币。客户一般是与新加坡有贸易往来的商人。他们需要支付外币到新加坡时,由欢裕公司在上海收取人民币后,再在新加坡支付相应的外币给客户。
罗怀韬是欢裕公司“中国区负责人”,他总负责上海和苏州的业务。他的3500新元(约17000元)月薪也是四人中最高的。“资金都是公司安排的,我的工作就是根据巫明光(欢裕公司的大老板)的指示,做账、保管银行卡和护照,其他人的工作主要就是跑银行。”
指示主要是由新加坡发来的传真,内容是中国境内的客户名称、电话号码、银行账号、收付款金额,然后罗怀韬就会选择与客户账号所属银行一致的账号,填写个人付款业务凭证,然后交给其他人,或者自己去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据李启荣交代,“他们每周工作六天,每天都汇10~20笔资金进出账,付款从2000元~6万元,收款从6万元~14万元不等。”据检察院统计,仅在上海地区,最多的一天有239笔业务,调动资金达2400余万元。
公诉人认为,欢裕公司主要靠赚取外汇差价获益,因为双方是约定汇率,与官方汇率有一定差距。另据专业人士估算,两年多时间里,上万笔汇兑业务大约有数百万元的手续费进账,而外汇差价则理论上可高达上千万元。
庭内激辩
就这样,罗等四人与新加坡的公司,“里应外合”操作了上海建国以来最大的“地下钱庄”案。由上述流程也可以看出,要么在新加坡收钱,中国境内支付;要么中国境内收钱,新加坡支付,资金没有实质上的跨境流动。而且,在整个流程中,无论是在新加坡填单向中国境内付款的个人,还是在中国境内最终收到人民币汇款的单位、个人,受到调查的客户均称与4名被告人不相识、未接触。这使得该业务隐蔽性很强,比较容易躲过外汇监管部门的监管。
最后的案发也有一点偶然,2006年初开始,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的工作人员发现,几乎每天都有一张熟悉的面孔来办理大量境内外汇兑业务。但当银行服务人员为方便他办理业务,提出给他办VIP卡时,他却拒绝。职业的敏感让该工作人员报告了银行,并通知各个网点对其部分交易信息实施跟踪,从而顺藤摸瓜查处这一惊天大案。最后,司法机关也就此认定,“欢裕公司在新加坡和中国境内采用资金不跨境方式(根据二地平衡原理)涉嫌进行非法的外汇汇兑业务。”
公诉人认为,这四人违反我国外汇管理规定,共同参与私自买卖外汇,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在四名被告的律师看来,这些行为也有另一番解读。
陈培祥的辩护律师王嵘在法庭辩论时,就认为公诉机关对陈培祥的犯罪指控不能成立。因为陈培祥不是私自进行非法外汇买卖的经营主体,他作为新加坡欢裕公司的雇员,对被指控犯罪的外汇买卖(或跨境汇兑)业务,既没有参与决策和投资,也不享有任何工资以外的待遇,纯粹只是执行来自新加坡的传真指令或按照上级主管罗怀韬的安排,跑腿打杂而已。
莫国基的辩护律师肖万华(他也是另外两名新加坡被告辩护律师所在律所的主任)也认同这种辩护,他告诉记者:“起诉书上认为四人均为无业,这是有问题的,因为这四个人都是新加坡公司的员工,至少罗和莫二人都有公积金账号,这怎么能说无业?”
此外,他还对起诉书说巫明光“指使”这四人如何表示不解,因为最初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上写的是“委派”。“我认为‘委派’更为准确,而且这四人的行为不是汇款,更不涉外汇,因为无论是收款,还是发款,使用的都是人民币,不存在巨额资金跨越国境流往新加坡的事实,这最多只是一种违法行为,最多也只适用行政处罚。”
不过,公诉人却不同意这种辩护:这些被告非常“忠诚”又非常“精明”,他们每天进行大额钱币的汇兑业务,却从未中饱私囊,可见其“忠诚”;另外,这些犯罪嫌疑人都很熟悉银行业务,在平衡资金中大量使用本票,可见其“精明”。
公诉人还试图证明这四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其中就包括展示查获的电脑中保存了一篇涉及“深圳市成立反洗钱中心”的新闻报道。“他们至少知道现在的行为违法,但是否构成犯罪,则还不清楚,但到后来,他们自己也觉得风险很大”,公诉人还表示,虽然为新加坡的公司服务,但他们每次进出境的签证,都是寻找其他公司出具或伪造。
此外,公诉人还发现,一些新加坡乃至东南亚的其他换钱公司,比如吉隆坡某换钱公司,也通过欢裕办理中国境内业务。这似乎证明欢裕在国内设立的“地下钱庄”和“圈内同行”有紧密业务联系。
欢裕公司在上海的交易中,既有私人业务,也有正规单位业务,比如有的马来西亚人通过该渠道汇钱到境内买房,还有东华大学拉萨尔国际设计学院通过欢裕公司向新加坡莱佛士教育集团支付管理费7000多万元。为此,该学院院长也接受了警方的询问。
围绕着罪与非罪的激烈争论,庭审在15日当天就结束,法官称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