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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公司聚会遭解聘 法院裁定公司要赔偿

2007-11-27 10:23:26   报告业务: 010-65667912

公司举行聚会,一员工因病请假,另一人因事提前离开。没想到二人竟因此被处分甚至被解聘了。于是他们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但公司却因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了诉讼。昨日,房山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败诉,给付二员工工资和各项补偿共4万余元。

小刘和小张都曾是大地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置业顾问,工作两年有余。

 据法院查明,去年9月的一天,公司通知当晚18点至21点组织员工中秋节聚会。小刘因身体不适向门店经理请了假,经同意后,没去参加聚会。几天后,公司以小刘未参加集体活动为由给他记了个旷工,并给予警告处分,扣发当月的底薪和业绩提成共两千多元。

小张聚会倒是参加了,就是提前早走了一会儿,也被因此记旷工、给处分,被扣了四千多元。

三个月后,公司以二人的业绩评定未达到标准为由,向二人发出了解除聘用合同的通知。

二人深觉窝火,于是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结果为公司支付二人被扣的工资和提成,及各种经济补偿共4万多元。

可公司却不服,随后到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小刘请假后未参加工作时间以外的活动,属于在公司同意下。小张尽管中途离开,但对其进行处罚亦违反法律规定。公司以业绩评定未达标为由与二人解除聘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违反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应当按照其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承担赔偿责任。――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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