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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试用期背后藏“猫腻”

2007-08-06 10:14:17   报告业务: 010-65667912

  近来劳动部门发现,部分企业总称招不到合适员工,但在常年招聘背后,这些企业却不断用新员工取代即将转正的老员工,“试用期”变成了一些企业从新人身上揩油的手段。劳动职介部门发出求职警示,当心“试用期”陷阱。

  市民吴先生日前致电本报,其应聘某公司驾驶员岗位,单位承诺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月薪为800元,转正后为1800元。吴先生被录用后发现,该单位仍在进行驾驶员岗位招聘。当他按约定即将做满3个月时,接到了单位的辞退通知,理由是招到了更合适的人。失业后的吴先生在查找新的招聘信息时发现,该单位仍在招聘汽车驾驶员。

  职介专家表示,一些用人单位变着法子延长招聘信息有效期,归根到底是为了打求职者“试用期”的小算盘,用新招的人代替欲到期者,如此循环往复。

  据了解,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协商约定的考察期限。“试用”是双向的,用人单位“试”求职者,求职者也“试”用人单位。但由于近年来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整体就业形势趋紧,找工作成了难事,这也致使试用期成了用人单位的“专利”。少数企业甚至把试用期设置成敲诈求职者的陷阱。

  市公共职介专家表示,这种陷阱多发生在小企业。求职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求职者,求职者遭遇无理开除,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求助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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