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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延长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2007-11-27 10:04:17   报告业务: 010-65667912

合同的终止和履行要依据法律法规,企业不能随便决定。员工因父亲病重而请假是人之常情。但如果企业仅仅因为员工需延长假期而单方面决定解除合同,那么理亏的就是企业了。
  
【案情回放】
  
薛某是某企业的产品工艺设计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半年后的某一天,薛某收到家中来电,称其父亲患病,希望薛某能去看望。薛某为尽孝心,决定请假前往。于是,他向企业请假3个月探亲,并表示请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对薛某的工作比较满意,同意了薛某的请假要求,并希望其按时返回履行合同。3个月后,薛某从老家致电企业,称其父亲尚未痊愈,需要他继续照顾,希望能续假3个月。企业认为再续假3个月时间太长,希望薛某尽快回来。
  
一个月后,薛某结束探亲回到企业上班,却被告知:企业为正常经营已另用他人顶替其工作,请薛某另谋高就,同时交给薛某一张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薛某认为双方合同期未满,企业不能终止合同,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争议焦点】
  
薛某认为,自己离开岗位是请假并经过批准的,企业不能因此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方则认为,薛某请假离职4个月,已经超过企业批准的3个月。企业为正常运营必须请人代替薛某的工作,所以要解除和薛某的劳动合同。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薛某请假4个月,延长假期后,企业是否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虽认为薛某延长假期3个月过长,要求其尽快返回岗位,却没有否定其延长假期的要求,也没有明确限定其到岗时间。所以,薛某一个月后返回,应视其按照企业要求执行,企业方以其假期过长为由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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