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应聘求得一份职位,但试用期未满就遭解聘。市一中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求职者武女士不仅拿到了应得的工资,还得到一笔经济补偿金。
去年3月,武女士应聘到北京一家网络公司,试用期为3个月即从2004年3月29日至6月29日,试用期工资每月1400元。两个月后即6月2日,公司向她下发了《解聘员工通知单》并按照1400元标准支付了她5月1日至6月2日的工资。 武女士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经劳动部门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应支付武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00元。但网络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不仅驳回了网络公司的请求,判令公司支付武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00元,另外再加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700元。市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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