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两条“大”“小”不一的新闻均关涉到收费管理。一则是,自广东九江大桥被撞塌后,该省政协委员对其回本后继续收费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对此,该省交通厅表示,九江大桥作为经营性项目收费,完全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也不违反现行的规定(据9月9日《南方都市报》)。另一则是,新学期伊始,中国地质大学部分学生已经自行购买了教科书,但学校仍要求统一交纳购书费,否则不予报名(据9月8日《楚天都市报》)。 如果有人以“乱收费”的名义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中国地质大学,结果恐怕是与广东省交通厅关于九江大桥收费是否合法的答复大同小异。因为学校按照统一标准收取学生书籍费,完全符合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然而,正如广东省两位政协委员所质问:合法的就合理吗? 大桥管理经营单位和高校向社会提供的服务,是政府委派或外包给企事业单位施行的一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共服务与纯商业性的大众服务无论是服务宗旨还是服务手段都有不同之处。商业服务追求服务主体的利益最大化,必然在国家法律和市场机制允许的范围内穷尽一切可能提高服务价格,扩展收费项目。当然,商业服务也讲究价廉物美、方便顾客,但这些都是商家迫于市场竞争压力而“不得不”采取的经营策略。 而公共服务却不能是这样。为公众税赋所给养的政府,以最低的成本为公众提供最具效率的服务,是其存在的要义和基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宗旨不是要谋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最大化利益,而是要最大可能地为公众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满足人们对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平等自由的发展空间的需求。因此,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收费,其目的不在赢利,而仅仅是为了体现公共产品对于每一位公民的公平性。 法律法规对于公共服务虽在总体指归上希望是“物美价廉”,但出于普遍适应性的考虑,在收费项目、额度、年限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上,却只能作出最低要求,而非最高标准。况且,法律法规与不断变化的现实生活相比,总是存在滞后性和空白点。如果公共服务仅以“合法”这种最低标准相要求,并以此为满足,既不符合建立服务型政府和高效政府的时代要求,也只会与公众的期望愈离愈远。 更何况,诸如路桥管理、高等教育等公共服务均属于垄断性行业,如果相关部门和单位“将政策用尽”(广东省政协常委王则楚语)、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收取服务管理费用,公众则无法“用脚选择”,只能就范,这样的公共服务恐怕连尽力为顾客提供便利的商业服务还不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