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啊!法院查封的财产,随随便便就被人为毁损了!”四川崇州市企业――甲惊呼! 甲为西昌市企业――乙垫资修建环保设施,后因乙未付清甲工程款,甲将乙诉至法院,崇州市法院将该设施保全查封,后来被他人随便地损毁了,甲,乙找到了实施毁损方,毁损方反说这事找不着他们,此时跳出来了西昌的另一企业――丙,对崇州市法院的保全查封提出异议,声称:该设施已由西昌市法院抵偿给了丙。崇州市法院认真审核了丙提供的证据后,作出了驳回丙异议的裁定书,丙也未对该裁定书上诉,该裁定书属生效的法律文件。 甲紧追乙,乙只好将此事诉至西昌市法院,西昌市法院却判定乙的全部财产已抵偿给了丙,理由是:2001年乙欠丙260万,此时乙的资产远远大于260万。当时西昌市法院在未通知乙的其他债权人情况下,以支付令的形式下达裁定书,裁定:乙的260万资产(以乙,丙双方清理的固定资产登记表为准,注:该登记表中的资产只是乙资产的小部分。)抵偿欠丙的260万债权,此支付令执行终结。按有关规定作为县级市的西昌市法院,只应有50万金额下的管理权限,260万已大大越权了,在此之后,丙又不断往法院的档案中加内容,在该案件终结后的2年2003年还将其他的捏容加入法院该案的档案中。简直是在玩游戏!即便是这样,从丙提供的证据中崇州事法院也看不出甲修建的设施已抵偿给丙,所以才下达了驳回丙异议的裁定书,西昌市法院却无视该裁定。 按西昌市法院的判定,将导致乙的众多债权人资产流失,讨债无门,这些债权中包括国有资产债权300余万元,其他的企业个人债权200余万元,势必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和其他债权落空!乙也是一头雾水,难道自己的800多万资产就这样莫名其妙的没的了? 甲更是欲哭无泪,明明是自己垫资修建的设施,而且还由崇州市法院查封了的,怎么转来转去就没了?大量国有资产和其他债权难道就这样“堂而煌之”的流失掉?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真的就可以因地而异,因人而异吗?法律真的成了儿戏?丙真的还可以利用当地法院“以小博大”发大财吗?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何在?是否还有其他因素在里面? (甲系崇州市四川海通公贸总公司 龚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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