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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遇到特殊民事案件时

2007-08-28 10:12:25   报告业务: 010-65667912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因此,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上述几类案件时,应当按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
  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30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选民名单是对选民资格的公开宣告,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此类案件不适用调解,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起诉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去向不明,杳无音讯,持续时间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查证属实后宣告该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的案件,即为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发布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如查明该公民确已下落不明,即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如果该公民重新出现,该公民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都有权提出申请,请求原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从而恢复到该公民失踪前的事实和法律状态。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起诉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去向不明、杳无音讯,持续达4年,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宣告死亡的事实存在,从而作出判决,从法律上推定该公民死亡。1、宣告死亡的条件。①须有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正常情况下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人仍然没有任何音讯,法院应作出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如果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重新判决恢复被宣告死亡人的权利。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起诉根据法律规定,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精神病人的程度申请法院认定该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案件,称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判决后,应指定该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其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另外,当认定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消失、事实不复存在时,法院即应根据该公民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判决恢复该公民的行为能力。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起诉对于所有人不明或者所有人不存在的财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查明属实后,作出判决,宣布为无主财产,从而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就是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应当由该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立案受理后,应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届满,仍然无人认领的,或者申请认领的请求不能成立的,法院应作出认定该项财产无主的判决,视情况的不同而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当判决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其继承人出现时,法院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财产由其所有人或合法继承人认领,占有该财产的人或组织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按原物的实际价值折价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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