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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中的法官

2007-08-28 09:59:28   报告业务: 010-65667912

  一个叫赖大然的退休历史教师,利用女婿张子纲是泸县法院分管民庭的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将一起根本没有管辖权且与被告根本没合同关系的官司打到泸县法院,企图炮制假案骗取工程款。由于张子纲口授伪证,法庭采信伪证判案,最终判被告广东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赔赖大然31万元,而张子纲却亲自带人执行走了43万元(据8月22日《华西都市报》)。
  
  泸县法院在诉讼主体和诉讼管辖权明显错误的情形下立案并令赖大然胜诉,这样的判决显然是有“来头”的。事实上,在这位张副院长分管的民事庭家天下里,正是由于法定程序规则成了摆设,其岳父大人的追款假案才一路绿灯。
  
  回避制度虚设。为了避免因为和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以及他们的亲属朋友之间存在某种关系的法官审理案件而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影响司法公正,我国三部诉讼法都对回避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赖大然恰恰利用了与张子纲的翁婿关系制造了追款假案,而张子纲则利用职务身份对案件的受理、立案、审理、执行等各环节均实施了不正常的影响和干预,包括指定承办法官、伪造询问笔录、亲自参与财产保全、执行等,其行为已涉嫌违法并直接导致错误判决。
  
  超越管辖受理。尽管被告方代理律师提醒泸县法院“你们不该受理这起案子”。并依法出具《管辖异议书》,要求泸县法院驳回赖大然的诉讼请求,但泸县法院视法律规定不顾,半个月后,就做出了判决,而且是“赖要求赔31.8万元,法院就判我们赔31.8万元。”
  
  认定事实错误。原告与被告根本没合同关系,官司根本不成立,但法庭采用张子纲口授伪证,而“赖大然的依据很多都是白条子,连31.8万元的数目都凑不起”,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上明显存在瑕疵,根本没有证据效力。
  
  程序公正的唯一价值就在于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岳父打官司,副院长女婿帮忙,这起典型的司法腐败案件说明,程序公正是保障实体判决合法、公正的前提条件。程序错了,实体不可能正确。尤其是实体大于程序,其结果必然导致违法和腐败犯罪。这起案件损害的不仅仅是相对人的权利,而是整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打击了人民群众对于依法治国的信心,危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威信和法律的尊严,决不是个小事。
  
   “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中的法官”,这是美国学者戈尔丁提出的程序公正标准之一,并被世界各国法学界广泛接受。人是情感丰富的动物,人们期待所有法官都能铁面无私,依法断案,但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做到。为此,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分别规定了程序规则和对实体处理的前提或条件,这是法律保障,也是我们监督和和执行的依据,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加以贯彻落实,决不能成为摆设,法官更要身体力行。
  
  公正永远是法律的灵魂。程序公正是依照法律开展的诉讼活动,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也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因此,司法工作应该严格遵循诉讼程序法律规定,在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各个阶段都做到程序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在执行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让法律造福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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