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力俱乐部因为欠了几个球员的薪水而被中国足协降级成为最近几天体育界以及法律界议论的主要话题。江洪等球员讨薪的方法是否得当?中国足协强行将国力降级是否也有合法的根据?作为一个研究国际体育争议解决制度的学者,笔者提出自己的看法以供讨论。 江洪等球员讨薪的方法是否恰当?如果江洪等球员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国力俱乐部欠薪的事实成立的话,他们当然可以到中国足协去讨个说法。将该争议提交劳动仲裁当然是一个可以选择的方法。但这些球员是否因此就没有其他的方法讨回自己的工资吗?当然不是的,这些球员还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以及向国际足联提起申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尽管本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但由于其所具有的体育性质,这又不同于一般的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体育运动的特殊性要求解决体育争议的方法也具有自己的特点,而根本不用考虑这些争议是否涉及到商事性质或者国际性质。国际足联的章程里面有规定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仲裁的条款,也即如果争议当事人将有关争议提交到了国际足联解决,但是后来又对国际足联的裁决不满意的话,根据国际足联章程中的仲裁条款就可以将有关的争议上诉到瑞士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院(法庭)。该仲裁院已经公开的裁决多是适用的瑞士法律的有关规定,从总体上是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球员或者教练的利益的,尽管有关的争议当事人以及争议的事实可能与瑞士没有任何的实际联系。具体到本争议而言,江洪等讨薪球员如果从俱乐部那里不能直接得到所欠的工资的话,他们可以将此争议提交中国足协。如果足协的裁决仍然得不到执行或者对该裁决有异议的话,就可以将该裁决提交到国际足联进行申诉;当事人对国际足联的裁决再不满意的话,最终的劫机方法就是将有关的争议提交位于瑞士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仲裁解决。 对于中国足协对国力的处罚问题,首先看该处罚行为是否符合正当的程序以及中国足协和国际足联的有关规定。如果有关的处罚措施存在问题而在中国足协内部又得不到解决的话,国力俱乐部也可以将该争议上诉到国际足联及至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仲裁解决。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了许多有关的裁决,即某俱乐部不满本国足协或者地区足联或者国际足联的裁决可以将有关的处罚决定上诉到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仲裁,以求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决。 在中国足球的大环境仍然不能让国人满意的情况下出现这样的问题是任何人都不希望看到的,我们当然也希望有关的争议当事人能够顺利解决有关的争议。不管怎样,有关问题的解决既要考虑符合法律的规定,也要遵守体育运动的一些特殊的争议解决方法。只希望有关的体育运动参与者以及管理者能够从中吸取教训,不要随便无缘无故地拖欠球员和教练的工资,也不要动辄就对违规的球员或俱乐部处以“极刑”。这不但不能顺利地解决争议,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有可能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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