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化工厂的职工李某,2006年5月16日早晨驾驶摩托车上班,由于雨天路滑,加上路面翻修,不慎跌倒致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李某和单位就李某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了争议。对此争议,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驾驶机动车自己摔倒受伤,与国务院《工伤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有区别,况且是李某不小心,责任在自己,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另一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并没有要求受伤害的本人没有过错,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也并不排斥自己驾驶机动车受伤,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笔者认为李某应当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面包括四层含义:①“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②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③此种事故发生的区域范围,既包括公路、城市街道、也包括胡同(里巷)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④事实依据是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由于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法规只对“交通事故”作了规定,而未对“机动车事故”作出规定,因此,“交通事故”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机动车事故”只是一个事实概念。《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按该规定,交通事故可分机动车交通事故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该法并没有规定交通事故只能由第三人造成。事实上存在单方交通事故,即交通事故纯粹是自己造成的,根本不涉及他人。法律既然没有规定因机动车发生的事故属于还是不属于机动车事故;因此只能根据事实情况来判断,如果认为因机动车发生的事故都不属于机动车事故,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机动车事实上就是因为机动车而发生事故。所以驾驶摩托车摔倒属于机动车事故,受伤是因为机动车事故造成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当然,如果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的事故发生在2004年1月1日前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是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在《工伤保险条例》之前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则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才应认定为工伤,只要自己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以上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